《肇庆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肇庆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管理办法(试行)》(肇建规〔2023〕1号,以下称《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于2023年1月19日印发实施。为便于各地各部门及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和执行相关内容,现将《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目的
我市部分在建工程项目管理不规范,发生涉嫌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或个人等不良行为,对项目安全生产、用工管理、合同管理缺位,容易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如开发商建设因资金不到位,没有将工人费按月足额拨付施工单位工资专账,导致施工单位无力支付工人工资;施工单位违法分包转包,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用工实名制落实不严格,没有做好安全生产教育、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用工登记、用工考勤等手续,引发安全生产事故和欠薪纠纷。
制定具有较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办法》,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监管行为管理,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监管秩序,严厉打击建筑市场监管中的违法承发包、分包以及其他转包、挂靠、欠薪等不良行为,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监管环境,促进建筑市场监管的健康发展。
二、制定的主要依据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三、制定的主要内容
《办法》在遵循和贯彻上位法规定,立足务实管用、便于执行,针对我市建筑市场监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完善了我市建筑市场管理相关工作机制和管理措施。《办法》共十三条,对立法目的、适用对象范围、相关定义、实施原则、部门职责、一般不良行为、情节严重的不良行为、认定程序、惩戒措施、联合惩戒、管理期限和附则作出了定义和详细说明。主要内容如下:
(一)相关定义说明。
《办法》第一条至第六条对立法目的进行了详细说明,明确了管理的建筑工程、不良行为的范围,明确了管理原则和实施原则,明确了市县两级住建部门、人社部门、公安部门及其他监管部门的职责。
(二)不良行为等级。
《办法》第七条、第八条依照各建筑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对建筑市场的一般性不良行为和情节严重的不良行为进行了列举说明。一般性不良行为是违法相关规定,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而未完成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不良行为是特定的、影响较大的违法违规行为,将列入“黑名单”处理。
(三)部门职责。
《办法》明确市县两级住建、人社、公安及其他工程监管部门的相关职责。
(四)不良行为惩戒措施。
一般性不良行为将依法在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等公开媒介公示,开展信用评价并充分运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各部门依法采取联合惩戒。
(五)管理期限。
《办法》试行期为3年,由2023年1月29日开始实施。各项情节严重的不良行为列入“黑名单”管理期限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