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肇庆市进一步支持港澳青年就业创业暂行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肇庆市进一步支持港澳青年就业创业暂行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社局反映。
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2月8日
肇庆市进一步支持港澳青年就业创业暂行措施
为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精神,鼓励支持港澳青年来肇就业创业,促进粤港澳青年深度交流交融,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一、就业创业补贴
对在我市就业创业的港澳青年,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港澳青年在粤港澳大湾区就业创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7号)规定给予就业创业补贴。
二、职业介绍
以企带企,对成功推荐港澳企业、港澳青年入驻我市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就业创业的介绍人(单位),按每个企业2000元、每个人员400元的标准给予来肇职业介绍补贴,当年度介绍人(单位)领取额度最高不超过2万元。所推荐港澳青年的就业企业与所推荐港澳企业为同一家企业,介绍人按从优不重复原则申领补贴。
三、租金补贴
对已在肇庆登记注册满3年且入驻孵化载体的港澳青年创业企业,可在基地优惠条件基础上,按照先缴租后补贴原则,叠加享受场地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实际租赁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场地租金50%(租金标准不高于当地市场租金水平),享受期限为1年。
四、扶优扶强
(一)港澳青年在本地成功注册企业并新入驻我市创新创业基地,年产值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补。
(二)港澳青年入驻我市创新创业基地,所创企业于2022年以来首次完成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或被评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该企业1万元一次性奖补。
五、见习实习
鼓励港澳学生来我市企业见习实习。对接收参加政府部门短期见习实习实践项目的见习就业基地或企业,见习实习时间应不少于3个月,按接收港澳学生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参加见习实习的港澳学生按每人3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鼓励见习实习基地(单位)吸纳港澳学生见习实习,时间应不少于3个月,对见习期满与港澳学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实际就业并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达10人以上(含10人)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补助。所需资金由企业注册所在地财政全额负担。
六、生活保障
对2022年1月1日以来在我市就业,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或在我市创业,所创企业成功注册6个月以上并有营收额的港澳青年,给予一次性5000元来肇补助。
七、服务供给
(一)鼓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普通高等学校、社会组织、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创业孵化基地等服务机构组织专项港澳沙龙、研学交流活动,为港澳青年提供就业创业服务。经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报送后同意举办的,对新吸引港澳青年参加活动达10—20人(不含20人)的,给予1万元一次性补助;20—50人以下(不含50人)的,给予3万元一次性补助;50人以上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助,每个承办组织当年度领取同类扶持资金不超过5次。
(二)鼓励专业法律服务机构、专业财务机构、社工机构等服务机构为港澳青年在本地的创业企业提供政策解答、代书、法律宣传、调解、心理辅导等“一揽子”免费跨境法律、财审、心理辅导服务,并按每个企业1000元的标准给予服务补助,每家服务机构享受补助累计不超过5000元。
八、平台建设
鼓励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等建立“港澳青年之家”,为港澳青年提供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就业创业等服务,对经统战部门认定并挂牌的“港澳青年之家”,一次性给予平台建设主办方5万元扶持资金。鼓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等成立肇庆市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联盟,建立大湾区职场导师库,对承办组织一次性给予1万元扶持资金。
九、附则
(一)本措施所称港澳青年,是指在肇庆市就业创业,45周岁(含)以下、具有中国国籍的港澳居民。港澳青年必须爱国爱港爱澳,坚决拥护“一国两制”,在境内外无犯罪记录。所称港澳高校学生,是指具有中国公民身份,在港澳高校或港澳地区以外高校接受学历教育的港澳籍在校学生。所称港澳青年创业企业,是指在肇庆市依法注册成立,港澳青年为企业创始人并实际担任企业技术或经营管理者,企业性质为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所称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是指经县(市、区)级以上人社主管部门认定的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具有完善的管理运营团队,为入孵对象提供创业培训实训、管理指导、项目推介、政策指引和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
(二)本措施自2023年3月11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自2023年3月11日起至2024年3月10日止),与现有政策措施如有重叠、交叉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