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助手 市民登录| 政务邮箱| 邮件订阅| 网站无障碍| 网站支持IPv6
现在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通知公告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等可燃物的通告

保护视力色: 来源:西江日报     撰写时间:2018-03-13 09:35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为切实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维护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肇庆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严禁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等可燃物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可燃物,是指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以及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二、全市范围内禁止违法露天焚烧秸秆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以及焚烧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物质的行为。

  三、落实责任主体。各县级政府(管委会)作为责任主体,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下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进禁止违法焚烧秸秆、垃圾等可燃物相关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的禁止违法焚烧行为承担属地管理责任,并协调、引导村民(居民)自治组织、农民合作社、农村(居民)社区等基层组织配合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违法露天焚烧工作,组织开展重点管控、专人监管、定点巡查等监管措施,及时制止违法露天焚烧行为。

  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物业服务单位,要按照要求集中收集和定点投放各类可燃物。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要及时收集、统一清运。

  四、凡违法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违法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五、对不听劝阻,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7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