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召开肇庆城区(端州区、鼎湖区)自来水价格调整听证会的公告(第2号)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2022年版)》等有关规定,现就肇庆城区(端州区、鼎湖区)自来水价格调整听证会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3年12月28日(星期四)下午3时至5时。
地点:白天鹅迎宾馆肇庆(湖滨店)鼎湖厅
二、参会人员
(一)听证人
苏晓瓦、卢坤华、伍穗仙、欧伟杰、刘碧燕
(二)听证参加人
1.居民代表(7名,含困难群众1名)
钟凤萍、吴家聪、廖志棠、邱锦洪、严志雄、严淑勤、江小元
2.企业代表(4名)
唐芳、陆慧晶、梁敏熙、谢海鹏
3.个体工商户代表(3名,含1名特种用水用户)
陈立伟、冯连红、伦健辉
4.行业协会代表(2名)
黎聪、钟桂祥
5.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代表(3名)
李晓贤、陈嘉正、冯一鸣
6.经营者代表(1名)
梁晓聪
7.人大代表、政协委员(2名)
黄健芳、李云鹤
8.专家代表(3名)
吴兴民、朱俊强、盛革
(三)旁听人员(4名)
伍凤兰、区炳强、黎宇豪、梁军
(四)新闻媒体人员(5名)
金婧、邓文聪、李纯、敖苏东、卢舒曼
三、自来水价格调整听证方案主要内容
(一)调整方案
1.简化水价分类
根据我市目前的实际情况,拟将用水分类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原工业机团、商旅建筑用水统一为非居民用水。各类用水范围具体如下:
(1)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以及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等集体宿舍用水。
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及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生活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置的服务网点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
(2)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
(3)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等。
2.完善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
按照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将我市城区居民阶梯水价一、二、三级阶梯水价比例由现行的1:1.5:2调整为1:1.5:3。
3.具体方案
以成本监审核定成本及相关数据计算确定的平均供水价格2.07元/m3 (含税金)为基础,制定分类水价,拟定两个调价方案。具体如下:
调价前后各类用水价格情况表
单位:元/m3
(二)建立供水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规定,要求“建立充分反映供水成本、激励提升供水质量的价格形成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为此,以本次调价为契机,同步建立供水价格动态调整机制,以本次调整后的加权平均供水价格为基础,原则上每3年对供水成本监审1次,当监审期单位供水成本对比基期成本变化幅度达到或者超过5%时,启动动态调整机制,按照“同向联动”原则调整供水价格,即供水价格按照同样的幅度进行调整。调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成本监审结果拟定方案上报市政府审批,无需再履行其它调价程序。动态调整机制具体如下:
以本次调整后的加权平均供水价格为基础,其对应的单位供水成本为基期成本,当监审期单位供水成本对比基期成本变化幅度达到或者超过5%时,启动动态调整机制,按照“同向联动”原则调整供水价格,即供水价格按照同样的幅度进行调整。原则上每3年对供水成本监审1次,确定是否调整。如政策或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提前调整。如调整变化幅度过大,可以适当降低调整幅度,避免价格大幅波动。对应调未调产生的收入差额,可分摊到未来年度进行补偿或扣减。如政策对动态调整周期等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三)水价优惠政策
1.对困难群众家庭实行定额免费供水政策。对原无单位的孤寡老人、低保户和特困户实施的水价优惠政策范围扩大,将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和市总工会认定的城镇困难职工家庭纳入优惠范围,并将优惠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免费供水5m3,确保困难群众家庭基本生活不因调价而受到影响。
2.对有关行业按规定实行水价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及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生活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置的服务网点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上述执行居民生活用水的非居民用户(具体范围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的水价标准按照居民合表水价标准执行。
肇庆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12月12日
(联系人:卢先生、何女士,联系电话:0758-23223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