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农村合作医疗相关问题
| 标题: | 咨询农村合作医疗相关问题 | ||||||||
| 答复部门: | 肇庆市医疗保障局 | 发布时间: | 2024-01-16 | ||||||
| 答复: |
根据《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肇府规〔2022〕8号)及《关于印发〈肇庆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和异地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肇医保规〔2021〕3号)有关规定: 1、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普通门诊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6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5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0%,且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30元。 2、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起付标准(一级定点医疗机构400元/次,二级定点医疗机构800元/次,三级定点医疗机构1200元/次)以上、最高支付限额(居民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2万)以下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一级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0%,三级医疗机构70%。 3、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到市外住院就医的,起付标准为市内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的120%,且支付比例比市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标准降低30个百分点。同时,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参保人暂停享受我市市内普通门诊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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