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运行10年以上的水厂是否需要补充《防洪评价》编制?
标题: | 已运行10年以上的水厂是否需要补充《防洪评价》编制? | ||||||||
答复部门: | 肇庆市水利局 | 发布时间: | 2024-10-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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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十一条 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业主应尽快向具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手续。 是否需要同步开展防洪评价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如有其他疑问,请咨询肇庆市水利局:水资源管理科(取水许可审批),电话:0758-2225123;河湖科(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电话:0758-21709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