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肇庆市职工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上限
标题: | 咨询肇庆市职工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上限 | ||||||||
答复部门: | 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时间: | 2025-05-14 | ||||||
答复: |
肇庆市职工工伤保险缴费严格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网址:https://hrss.gd.gov.cn/ztzl/yshj/shbz/content/post_4356873.html)第四十四条、五十五条、五十六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 详细情况,可向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科(联系电话:0758-2713312)、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联系电话:0758-2786890)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