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府〔2011〕26号
关于做好高火险期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目前,我市已进入持续干旱、干燥的高火险天气,极易发生森林火灾。为保护森林生态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严防森林火灾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现就全市高火险期森林防火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市从本通告印发之日起至2012年2月29日,划定为全市森林高火险期,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的森林防火区内,严格管理野外用火。
二、在森林高火险期内,森林防火区内严禁以下野外用火:烧田基(果园)草、烧禾杆、烧垃圾、烧灰积肥、炼山作业、烧黄蜂焗蛇鼠、烧火取暖、生火烘烤食物、上坟烧香烛纸钱、燃放烟花爆竹、爆破作业、放孔明灯、吸烟等。
三、在森林高火险期间内,当气象部门发布红色森林火险预警信号时,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的森林高火险区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严禁带火种进山。
四、在森林高火险期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在森林高火险区、景区、重点防控部位设立森林防火检查哨(卡),严格检查过往车辆和入山人员。进山人员要服从管理,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护林员要加强巡逻,精神病人和弱智者的监护人要落实监管措施,老师和家长要教育中小学生不要在林内和林缘边玩火。
五、山上从事林业生产经营、工程施工,以及山边林内的工矿企业、酒店、饭店、学校、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站)等有森林防火责任的单位,要切实履行森林防火责任,靠山地段要开设不少于10米宽的防火隔离带,积极配合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林业主管部门的检查指导。
六、严密监视火情动态,瞭望哨(所),流动巡查监控车要全员上岗,一旦发现火情,立即报告。县(市、区)、镇(乡)、村要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发现漏岗、脱岗现象和造成不良影响的要通报批评,对玩忽职守、造成森林火灾并导致重大损失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违反本通告有关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对个人可以并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火情请立即拨打电话“110”、“12119”报警。
肇庆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森林 防火△ 通告
抄 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肇庆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驻肇单位,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市属各院校。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0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