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府〔2011〕35号
关于印发《肇庆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
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此文件于2017年9月6日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十一届6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肇庆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扶持我市优秀文化企业发展,充分发挥示范、辐射和创新带动作用,规范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认定工作,根据《广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认定暂行管理办法》(粤府办〔2007〕5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范围内具有一定规模且综合实力较强,属于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的通知》(国统字〔2004〕24号)中规定的文化产业核心层(新闻服务、出版发行和版权服务、广播电视电影服务、文化艺术服务)企业,从事互联网新闻、出版服务的国有(含国有控股)和民营文化企业,可以申报肇庆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
示范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分文化服务业、文化产品制造业、文化产品批发零售业3类:
(一)文化服务企业,包括书、报、刊、音像及电子出版物出版企业,互联网新闻、出版企业,版权服务企业,广播电视(传输)服务和电影服务企业,文化艺术服务企业,音像及电子出版物制作企业,动漫研发、制作企业,可录类光盘生产企业等。
(二)文化产品制造企业,包括书、报、刊、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音像及电子出版物复制企业,广播电视影视制作企业等。
(三)文化产品批发零售企业,包括书、报、刊、音像及电子出版物批发、零售企业,影视发行放映企业,文化产品进出口企业等。
文化企业集团及兼有文化服务企业、文化产品制造企业、文化产品批发零售企业中两类或两类以上企业的大型文化企业,经批准可进行综合认定。
第三条 “肇庆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称号由市文改办、市发展改革局、市文广新局、市科技局、市文化产业管理服务中心等单位(以下简称市评审认定单位)联合认定和授予,并负责示范基地的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示范基地采取自愿申报和公开、公平、公正评审的原则组织认定,每两年认定一次,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示范基地的认定条件分为基本条件和行业条件。基本条件适合所有申报单位。
第六条 基本条件包括:
(一)申报单位的经营宗旨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以及国家和我省文化产业政策的要求,坚持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二)企业信息化、规范化管理水平较高,内部建立较完善的版权管理体系,重视版权保护工作,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企业注册经营年限在5年以上,主营业务发展良好,业绩连续3年稳步上升,过去3年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行业条件包括:
(一)文化服务业。
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占员工总数的30%以上;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同等资格条件)占员工总数的8%以上。
2、对20%以上的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广播电视传输服务企业除外)。
3、申报前连续3年经营收入在本市同行业同类企业前10名内;上一年度利税率不低于6%。
4、年销售额在本市同行业同类企业前10名内。
5、企业每年用于产品开发的经费投入占年经营收入的5%以上;企业原创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年经营收入占企业年经营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50%(不含互联网新闻、出版企业)。
(二)文化产品制造业。
1、企业厂房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复制业为3000平方米以上)。
2、拥有具有国际和国家先进水平的生产设备3台(套)以上。
3、取得ISO9000质量体系或ISO14000环境质量体系认证。
4、具有大中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占员工总数的20%(印刷企业6%)以上;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同等资格条件)的人员占员工总数的2.5%(印刷企业1.5%)以上。
5、影视制作企业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其余此类企业申报前3年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上一年度销售利税率不低于5%。
6、全员劳动生产率8万元∕人∕年以上。
7、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5%。
(三)文化产品批发零售业。
1、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累计达5000平方米(经营音像和电子出版物企业为1000平方米)以上或国内连锁经营店铺达到10家以上,拥有较为完善的分销网络,具有先进的配套服务体系。
2、信息化、规范化管理水平较高。采购、物流配送、运输、销售、库存、结算、市场经营综合分析等实行计算机管理,连锁企业实现信息化、网络化、规范化管理,物流配送和仓储管理达到较高的自动化管理水平。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占员工总数的12%以上;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同等资格条件)的人员占员工总数的1.5%以上。
4、申报前连续3年经营收入在本市同行业同类企业前10名内;上一年度销售利税率不低于5%。
5、全员劳动生产率5万元∕人∕年以上。
6、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8%。
第三章 申报、认定程序
第八条 申报单位填写《肇庆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二)企业组织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
(三)企业近3年的财务报表;
(四)企业资质证书及近3年被授予的市级以上奖项证书;
(五)《肇庆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表》中所填写数据的有效证明材料;
(六)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
第九条 申报单位于评选当年3月30日前将申报的书面材料(附电子文本)一式三份报所在县(市、区)文广新局(文化局、文体旅游局)(逾期申报将视作弃权);各县(市、区)于4月1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报市文广新局汇总。市直和肇庆高新区范围内的申报单位于当年3月30日前直接将申报材料报送市文广新局审核。
第十条 市评审认定单位各自提名文化产业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委员人选,经市评审认定单位联合审定后正式聘任。市评委会对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评审,评审结果在市有关新闻媒体上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市评审认定单位联合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核认定,授予申报单位“肇庆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称号,并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四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一条 示范基地每两年复核一次,复核不达标的示范基地经市评审认定单位批准后予以摘牌。对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示范基地,经所在县(市、区)文广新局(文化局、文体旅游局)调查核实,市直和肇庆高新区范围内的示范基地由市文广新局直接进行调查核实,报市评审认定单位批准后予以摘牌。摘牌后的示范基地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申报认定示范基地。
第十二条 每年3月30日前,被授予示范基地的单位应将上一年度本单位的发展情况通过县(市、区)文广新局(文化局、文体旅游局)报市文广新局,市直和肇庆高新区范围内的示范基地直接报送市文广新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文化 产业 基地 通知
抄 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肇庆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驻肇单位,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市属各院校。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2月7日印发
相关链接:肇庆市法制局关于《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废止〈肇庆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等3份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