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府〔2011〕37号
印发关于扶持我市中小企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扶持我市中小企业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关于扶持我市中小企业若干措施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我市率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基础。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职能的作用,更好地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健康、持续和创新发展,根据国内、国际经济形势,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扶持我市中小企业若干措施。
一、加强和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
1、加强对中小企业工作的指导、协调,推动政策落实。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我市中小企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济信息化局,负责具体落实领导小组的各项部署,加强与市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联系和业务对接,加强对全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服务。(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局、市外经贸局办理)
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指导和服务,制定、宣传和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会同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办理]
2、建立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的分类统计、运行监测和分析发布制度,对规模及限额以上中小企业,开展经营运行情况跟踪监测,每季度召开一次中小企业运行情况分析会,并将有关情况报市委、市政府。(由市统计局牵头,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局、市外经贸局办理)
3、健全对中小企业的法律服务体系。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法律服务,做好其劳动争议及民商事纠纷的调处和仲裁,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将企业投诉纳入行风、政风考核机制。(由市监察局牵头,会同市司法局、市法制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工商联、肇庆仲裁委办理)
二、加大财税和融资扶持力度
4、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推动中小企业发展。设立肇庆市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从2012年起,连续三年每年由市财政安排3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全市中小企业技改扩产、转型升级、创立品牌、扩大出口等的贷款贴息。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相应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外经贸局制订具体措施,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相应出台有关具体措施]
5、推进中小企业征信平台建设,营造中小企业发展良好信用环境。加强部门合作与资源整合,进一步完善“肇庆市征信统一信息平台”功能,拓展中小企业非银行信用信息采集面,加大地方信用体系建设力度。进一步完善“肇庆市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功能,拓展我市中小企业融资超市的应用范围,提升中小企业融资超市的覆盖面和使用效率,提高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水平。(由市经济信息化局牵头,会同市金融局、市外经贸局、人民银行肇庆市中心支行办理)
6、梳理我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不折不扣落到实处。制订实施鼓励企业再投资政策,对中小企业利润再投资、增资扩产的,研究制订优惠、奖励办法,增强企业再投资的积极性。(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市外经贸局办理)
7、推进实施发行区域集优债工作。“区域集优债务融资模式”是在当前稳健货币政策背景下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创新推出的支持中小企业破解融资难问题的重大举措,赋予了地方政府解决本地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和撬动金融资源的有效手段。通过与人民银行、中债公司、承销银行等有关各方沟通,加强协调,积极推动“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工作。(由市金融局牵头,会同人民银行肇庆市中心支行办理)
8、积极为企业融资提供条件。各有关部门在办理涉及企业融资贷款需要的证照、材料时,开通“绿色通道”,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为企业贷款做足资料,提供相关抵押资源,为满足信贷准入条件提供方便,促进企业尽快贷款融资。通过与各信用担保公司会商,争取在为企业融资担保时,取消资料费、调查费,担保费减收0.5%-1%,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由市金融局牵头,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办理)
三、切实做好中小企业减负工作
9、进一步清理、整顿、核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规范、清理、整顿治安管理费、劳动调配费、居住证费、订报(书)费、设备(设施)检查(检验)费以及各类摊派赞助、活动费、协调费等收费问题。[由市监察局牵头,会同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消防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各乡镇(街道)办理]
10、降低我市社会保险费征收费率。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从低确定我市社会保险费征收费率。(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理)
11、进一步明确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收费标准,规范、统一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对象、内容、标准。(由市地税局办理)
12、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依法向相关部门申请缓交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税、堤围建设费、地方教育附加费。(由市地税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水务局办理)
13、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帮助企业缓解用工、用电、用地难的问题。(由市经济信息化局牵头,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肇庆供电局办理)
14、中央、省及我市原政策文件已有的扶持政策继续执行。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及市直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实施细则或相关措施,并切实抓好落实。
15、本措施由市经济信息化局、市外经贸局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经济管理 经济 措施△ 通知
抄 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肇庆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驻肇单位,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市属各院校。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2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