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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7141332/2011-09593 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发布机构: 肇庆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1-12-31
名称: (已废止)关于全面供应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柴油的通告(肇府〔2011〕38号)
文号: 肇府〔2011〕38号 发布日期: 2011-12-31
主题词: 能源;标准;;柴油△;;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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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关于全面供应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柴油的通告(肇府〔2011〕38号)

发布日期:2011-12-31  浏览次数:-
 

 

 

 

 

 

 

肇府〔201138

 

关于全面供应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柴油的通告

 (此文件于2015年12月31日废止)

为切实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省政府《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粤府办〔200816号)及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在全省全面供应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柴油的通知》(粤经信电力〔2011938号)要求,现就我市全面供应国家标准(GB19247-2009标准)车用柴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自20111219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油品批发企业及加油站全面销售国家标准车用柴油,过渡期为1个月。从20121月起,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将对使用国家标准车用柴油实施监督检查。

  二、油品批发企业及加油站应在立式招牌、发油台、加油机、购销发票和提货单等油品名称上采用国家标准车用柴油标识,即:“标号+柴油+(Ⅲ)”字样。

  三、国家标准车用柴油零售价格按照省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油品批发企业和加油站应按有关规定做好国家标准车用柴油销售价格的明码标价工作。

  四、市经济信息化、环境保护、工商、质监、公安、税务、安全监管、交通运输、物价等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国家标准车用柴油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对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五、市民如发现车用柴油的质量、计量和价格等问题,可直接拨打以下电话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成品油质量问题投诉举报电话:市工商局12315

  成品油计量问题投诉举报电话:市质监局12365

  成品油价格问题投诉举报电话:市物价局12358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能源   标准   柴油△   通告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12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