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府〔2011〕39号
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规定》已经2011年11月21日十一届6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肇庆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土地审批行为,依法合理确定审批权限,提高审批效率,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省政府《关于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粤府〔2008〕10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审批机构及职责
市建设用地审批小组代表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具体负责市区(包括端州区、鼎湖区和肇庆高新区,下同)建设用地的审批及县(市)集体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和国有、集体未利用地转用等审核工作。为提高审批效率,一般性建设用地审批以及审批土地面积在一定数额以下的,授权市政府领导直接审批。
市建设用地审批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成员由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副秘书长和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监察、财政、法制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根据建设用地审批实际情况,可临时相应增加端州区人民政府、鼎湖区人民政府和肇庆高新区管委会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参与市建设用地审批工作。
二、审批事项和权限分工
土地审批工作包括土地审批和土地审核。土地审批是指项目用地依法由市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土地审核是指项目用地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须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使用。
(一)新增建设用地审批。
1、集体土地征收审批。
市区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由市国土资源局拟定分批次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会市城乡规划局审核,并视宗地实际情况征求林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其他部门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县(市)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由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分批次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并经所在地建设用地审批小组审核同意后,送市国土资源局会市城乡规划局审核。之后,经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同意,报送省国土资源厅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2、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
国有未利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未利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75亩(含75亩)以下,市区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拟定未利用地转用方案会市城乡规划局审核后,报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审批;县(市)的由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未利用地转用方案,经所在地建设用地审批小组审核同意,并报送市国土资源局会市城乡规划局审核后,报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审批。
国有未利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未利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75亩以上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市城乡规划局审核,报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同意后,报送省国土资源厅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3、为实施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属市区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视宗地实际情况征求市城乡规划、林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其他部门意见;属县(市)的由所在地县(市)建设用地审批小组审核同意,送市国土资源局会市城乡规划局审核。之后,报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同意,报省国土资源厅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2)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经所在地建设用地审批小组审核同意,并报送市国土资源局会市城乡规划局审核后,报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审批。
(二)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审批。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宗地面积在20亩(净用地,下同)以上或建设投资1亿元以上重大项目及重要地段、重点景观、标志性建筑的,宗地出让由市建设用地审批小组审批;出让宗地面积在20亩(含20亩)以下或一般项目的宗地出让,由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审批。
2、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补办出让宗地面积在20亩以上的,由市建设用地审批小组审批;补办出让宗地面积在20亩(含20亩)以下的,由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审批。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原以国有划拨方式取得的)入市流转审批。入市流转宗地面积在20亩以上的,由市建设用地审批小组审批;入市流转宗地面积在20亩(含20亩)以下的,由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审批。
(三)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批。划拨面积20亩以上的由市建设用地审批小组审批;划拨面积20亩(含20亩)以下的由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审批。
(四)市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法律法规规定需收回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报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审批。
(五)市区其他土地审批。
1、公有企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审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涉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初审,报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审批后进行公开交易。
2、变更土地用途审批。20亩以上的由市建设用地审批小组审批;20亩(含20亩)以下的由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审批。
3、增加容积率审批。由市城乡规划局提出意见,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办理相关手续重新签订出让合同。
4、村民申请、调整宅基地审批。农村村民建设住宅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报所在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核。端州区范围内的土地直接由市国土资源局审核,鼎湖区、肇庆高新区范围内的土地由其国土资源分局初审并送市国土资源局审核。之后,报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审批。
三、其他事项
(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建设用地审批小组审批建设用地的前期准备工作,按照土地审批事项准备相关材料,并提出初审意见。市建设用地审批小组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会议进行审批,对个别时间紧,情况特殊的项目用地,经市建设用地审批小组组长同意,可临时召开会议或以会签方式进行审批。
(二)涉及端州区范围内出让、划拨、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市国土资源局按程序报请市建设用地审批小组或市政府领导审批前,应征求端州区人民政府意见。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肇庆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办法》(肇府办〔2004〕131号)同时废止,我市政府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经济管理 土地 审批 规定 通知
抄 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肇庆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驻肇单位,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市属各院校。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2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