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肇府办函〔2013〕227号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
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29日
肇庆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森林火灾分级标准
2.1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Ⅰ级)
2.2 重大森林火灾(Ⅱ级)
2.3 较大森林火灾(Ⅲ级)
2.4 一般森林火灾(Ⅳ级)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3.2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3.3 市指挥部办公室
3.4 地方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3.5 专家组
4 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
4.1 森林火灾预防
4.2 森林火灾预警预报
4.3 林火监测
4.4 人工影响天气
4.5 信息报告
5 森林火灾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5.1.1 Ⅰ级响应
5.1.2 Ⅱ级响应
5.1.3 Ⅲ级响应
5.1.4 Ⅳ级响应
5.2 应急预案启动
5.2.1 启动的程序
5.2.2 先期响应
5.2.3 启动预案
5.3 扑火指挥
5.4 扑火原则
5.4.1 扑火过程
5.4.2 扑火战略
5.4.3 扑火战术
5.4.4 扑火力量
5.4.5 落实责任制
5.5 应急通信
5.6 扑火安全
5.7 居民点及群众安全防护
5.8 医疗救护
5.9 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5.9.1 扑火力量的组成
5.9.2 扑火器械、工具的调动
5.9.3 兵力及携行装备运输
5.10 向省请求救援
5.11 案件的查处
5.12 信息发布
5.13 应急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火灾评估
6.2 受灾群众安置及灾后重建
6.3 工作总结
7 综合保障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7.2 后备力量保障
7.3 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7.4 航空消防飞机保障
7.5 资金保障
7.6 技术保障
7.7 培训演练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演练
8.2 宣教培训
8.3 责任与奖惩
9 附则
9.1 术语解释
9.2 预案解释部门
9.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切实做好森林火灾各项处置工作,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确保处置森林火灾准备充分、反应及时、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广东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广东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肇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肇庆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市林业局负责协调组织实施本预案,各级人民政府对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火灾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并落实各项责任制。
(2)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本预案涉及的市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落实各项支持保障措施,尽职尽责,密切协作,确保在处置森林火灾时作出快速应急反应。
(3)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处置森林火灾,要坚持“周密组织,科学扑救,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在扑救森林火灾过程中,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把森林火灾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4)落实责任,常备不懈。各级人民政府和森林经营单位要落实预防森林火灾的各项措施,做好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的各项准备,建立应对森林火灾的长效机制,做到常备不懈,快速反应,处置得当。切实做到以防为主,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置,确保不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
2 森林火灾分级标准
森林火灾按照国家对突发事件的划分为自然灾害类,按危害和涉及范围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等级。
2.1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I级)
(1)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0公顷,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
(2)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已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
(3)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
(4)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区、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
(5)需要国家支援的。
2.2 重大森林火灾(Ⅱ级)
(1)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
(2)造成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3)威胁居民区、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省(区)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
(4)境外大面积火场距本省边界5公里以内,并对本省森林构成较大威胁。
(5)需要省支援扑救的。
2.3 较大森林火灾(Ⅲ级)
(1)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
(2)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3)威胁居民区、重要设施、原始森林、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
(4)向省(区)交界地区蔓延、危险性较大的。
(5)各县(市、区)要求市支援扑救的。
2.4 一般森林火灾(Ⅳ级)
(1)受灾森林面积1公顷以下。
(2)造成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或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3)向地级以上市交界地区蔓延,有一定危险性的。
(4)市中心区、重要地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市属国有林场发生森林火灾。
(5)威胁居民区,山边的加油站、煤气库等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的。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负责对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监督;分析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提出应对措施,指挥、协调各地、各有关单位参与森林防火、扑火行动;报请启动或终止本预案;按照有关规定,商请调动驻肇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扑救行动。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林业局局长、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专职副总指挥(或市林业局分管领导),市公安局、市财政局,肇庆市军分区、武警肇庆市支队分管领导。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经济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旅游发展局、市公安消防局、市气象局,省西江林业局等单位负责人。
3.2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做好森林防火的宣传工作,及时、准确、客观报道火灾、火情情况。
(2)市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职能,对森林火灾过程中发现的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市经济信息化局:负责事发现场的通讯保障工作,确保通信的畅通。
(4)市教育局:做好在校学生的宣传教育工作,教育学生不要随意在林区内玩火、燃放烟花爆竹、不要擅自扑救山火。负责对受森林火灾威胁学校的学生疏散工作。
(5)市公安局:指导各地公安机关维持森林火灾发生地周边的社会治安,维持火场周边的交通秩序,保障扑火队伍、物资车辆的畅通,指导森林公安侦破火灾案件。
(6)市民政局:负责协助安置撤离受森林火灾威胁的群众,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地方住、有水喝、有衣穿、有病能得到及时救治。
(7)市财政局:统筹安排和及时拨付扑救森林火灾所需应急资金,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8)市国土资源局:督促采矿矿场、矿区做好森林防火工作,协助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受火灾威胁矿区人员疏散撤离工作。
(9)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及时启动交通运输应急救援响应,快速调配车辆将扑火队员和扑火物资安全运送到火灾现场。
(10)市农业局:指导山区农民规范农事用火,防止因烧田基草、烧禾秆、烧蔗叶、烧灰积肥等农事用火引发森林火灾;协助当地政府组织群众科学有序地保护或抢收森林火灾威胁的农作物。
(11)市卫生局:负责协助、指导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灾区医疗救护、伤病员转送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必要时,组织医疗专家协助当地进行救助。
(12)市林业局:密切注视和掌握山火现场的动态,组织专家组研究扑火方案,调动扑火器械和工具,及时向市政府和省森防指挥部报告火情,实行24小时值班,组织案件侦破,协助当地政府做好灾后处置工作。
(13)市旅游发展局:负责保护受森林火灾威胁的景区的安全防范及疏散游客。
(14)市公安消防局:负责保护受森林火灾威胁的重要设施、工厂、学校、民居等民用设施的安全。
(15)市气象局:做好天气监测,特别是森林火灾区域的天气情况,提供人工增雨作业的气象依据。
(16)省西江林业局:应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商请,提供扑火器械、工具及操作工人,必要时组织扑火队伍支持。
(17)肇庆军分区:应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请求,调动驻肇解放军和民兵预备役投入扑救山火和因山火引发其他次生灾害的救援工作。
(18)武警肇庆市支队:部署森林消防应急队投入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必要时可以增加兵力。
(19)其他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扑救抢险和救助工作。
3.3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承担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扑火救灾工作部署;组织、协调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参与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汇总、上报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组织会商火情发展趋势,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及影响情况,提出应急处置方案;根据市森林指挥部的决定,组织实施启动、变更或终止森林火灾应急响应;调动增援森林消防队伍和应急物资扑火装备机具,完成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4 地方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和扑火工作。以森林为主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等单位,要根据需要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
3.5 专家组
市、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均要成立专家组,健全专家咨询与行政决策机制,为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和建议。
4 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
4.1 森林火灾预防
森林火灾重点在于防。各级森林防火部门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通过制订乡规民约和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等各种措施,规范生产和生活用火行为,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检查监督,消除各种火灾隐患;加强生物防火林带工程建设,有计划地清除林下可燃物;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预防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4.2 森林火险预测预报
4.2.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森林火灾预警级别分为4个等级,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4.2.2 预警发布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和气象部门要加强会商,按规定发布本行政区域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依据气象部门气候中长期预报,市指挥部分析各重点防火期的森林火险形势,发布火险形势宏观预测报告;各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气象部门依据天气预报信息,制作全市24小时森林火险天气预报,通过电台、电视台、报刊、微博和相关网站等发布。
4.2.3 预警响应
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预警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卫星林火监测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级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预警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加强森林防火巡查和检查,严格管制野外用火;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率;加强值班调度、密切监测林火动态,做好防火物资调拨准备;当地森林消防队伍集结待命,靠前驻防。
4.3 林火监测
市林业局利用省卫星林火监测系统,及时掌握热点变化情况,收到省卫星监测林火热点后,要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核查,并在2小时内将情况反馈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并报省。火灾发生地的地面瞭望台、流动监测点、巡护人员密切监视火场周围动态,绘制火场态势图。
4.4 人工影响天气
气象部门根据天气趋势,针对重点火场的地理位置,制订人工影响天气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有利条件。
4.5 信息报告
一般火情,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按照林火日报、林火月报的规定进行统计,逐级上报。发生一般等级以上森林火灾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立即核准情况,并在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和省林业厅报告。
5 森林火灾应急响应
森林火灾一旦发生,根据森林火灾危害的程度、发展的态势,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5.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层级和相应的职责。一般情况,随着灾情不断加重,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层级相应提高。森林火灾的响应级别按由高到低分为四级。
5.1.1 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及时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省林业厅报告(通报)情况,拟订先期处置扑救方案,调动扑火力量,下达扑救任务;由省报请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相关预案。
5.1.2 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森林火灾,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通报)情况,并报请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相关预案。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相关预案。
5.1.3 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森林火灾,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通报)情况,并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相关预案,市林业局赴火场工作组人员立即赶赴火场,组织扑救。
5.1.4 IV级响应
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立即进入紧急工作状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有关应急支持保障单位报告(通报)情况,拟订扑救方案,调动扑火力量,下达扑救任务。
5.2 应急预案启动
5.2.1 启动的程序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发生森林火灾报告后,要密切注意林火发展的情况,必要时可以组织召集有关专家进行研究、评估,达到本预案启动条件时,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经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同意并下达指令后,启动本预案,并按要求把情况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5.2.2 先期响应
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启动指令下达后,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市林业局应立即进入紧急工作状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发出预案启动紧急通知,并组建扑火前线指挥部,拟订扑救方案,并向有关应急支持保障单位报告(通报)情况。
(1)通知各县(市、区)、市属各国有林场森林消防专业(半专业)队马上集结待命,做好增援的准备,听候前往增援扑救的指令。要明确森林火灾的发生地点、时间、要求增援的人数、扑火器械、工具等具体要求,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按就近调动原则,调动扑火力量,下达扑救任务。
(2)召集扑火专家研究扑救方案,视火情发展情况派出专家组前往现场协助。
(3)通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应急支援保障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各有关单位应按各自的职能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并听候指挥部的指令。
5.2.3 启动预案
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火场现场情况,发出调动扑火队伍、调度扑火物资的指令,要明确地点、联系人、需要的人数、扑火器械工具等,各有关单位、各参与扑救队伍接到指令后,根据职责和任务,开展扑救处置工作。
5.3 扑火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要强调统一指挥的原则,由市人民政府或授权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确定前线指挥部的总指挥长和副总指挥长以及各分指挥部的指挥长,由总指挥长统一指挥、下达各项指令,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各级领导要靠前指挥,一旦火情趋于严重,扑火前线指挥部的层级随之提高,人员组成相应调整,始终坚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在不同行政区域交界处发生的森林火灾或火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场分战区、分片、分段落实扑火任务,在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分指挥部按照总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可以全权负责本战区(片、段)的组织指挥。驻肇解放军、武警部队在执行扑火任务时,内部应设立相应级别的扑火指挥机构,在当地政府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部队的组织指挥工作。
5.4 扑火原则
5.4.1 在扑火过程中,首先要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扑火人员、居民点和重要设施的安全。
5.4.2 在扑火战略上,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5.4.3 在扑火战术上,要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5.4.4 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等专业扑火力量为主,其他经过训练的或有组织的非专业扑火力量为辅。
5.4.5 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分段包干、划区包片的办法,建立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的责任制。
5.5 应急通信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设立无线通信网络,在充分利用当地森林防火通信网的基础上,当地通信管理部门要建立火场应急通信系统,保障在紧急状况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
5.6 扑火安全
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5.7 居民点及群众安全防护
各地应在林区居民点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或种植生物防火林带,预先制定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点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5.8 医疗救护
森林火灾一旦造成人员伤亡,事发地人民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伤员由当地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必要时,由市卫生局组织伤员转送或者组派医疗专家协助当地进行救治。死难者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5.9 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5.9.1 扑火力量的组成。扑救森林火灾以县(市、区)、乡镇组建的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作为第一梯队;以当地驻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非专业力量作为第二梯队;必要时,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调动各县(市、区)、市属国有林场的森林消防专业队(半专业队)以及油锯手、水泵手等扑火机具操作专业队伍,商请军分区、市武警支队就近调动兵力作为第三梯队。
5.9.2 扑火器械、工具的调动。森林火灾事发地扑火器械、工具不足时,根据事发地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请求,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可调动市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或邻近县(市、区)的扑火器械和工具,原则是就近调度,并视火灾发展情况,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增援器械、工具的申请,火灾扑灭后,归还原单位。
5.9.3 兵力及携行装备运输。跨区增援扑火的兵力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公路、铁路输送方式为主,特殊情况请求民航部门支持实施空运。
5.10 向省请求增援
在本市的扑火力量不足以控制山火或森林火灾已发展到启动Ⅲ级响应的条件时,经市政府批准,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向省林业厅和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增援申请,请求派出直升机实施航空灭火,或跨区调动省内扑火力量增援扑救。
5.11 案件的查处
市森林公安分局负责指导事发地森林公安机关对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要采取有效侦破手段,迅速侦破案件,严厉打击故意纵火的森林火灾案件,追究森林火灾的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12 信息发布
森林火灾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的扑火动态等信息必须按《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有关信息发布的规定进行,由省森林扑火指挥部核实后报国家林业局统一发布。较大森林火灾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核实后报省林业厅统一发布。一般森林火灾,由市林业局商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统一发布。
5.13 应急结束
启动本预案组织扑救的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根据实际情况,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按程序,经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宣布结束应急期。
应急结束后,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力量清理和看守火场,防止死灰复燃,其他扑火队伍连同扑火器具有序撤离火灾现场。
6 后期处置
6.1 火灾评估
森林火灾扑灭后,由市、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及时组织人员现场核查过火面积、森林受害面积,评估森林资源损失情况,并于火灾扑灭后5天内书面报省林业厅,并按要求建立火灾档案。
6.2 受灾群众安置及灾后重建
事发地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受灾群众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并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的恢复重建。
6.3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全面工作总结,重点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市林业局按照有关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和省林业厅上报森林火灾突发事件调查报告。
7 综合保障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省、市、县、乡镇、林场与火场的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利用电信运营企业的通信基础设施,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依据省森林防火网站发布的天气形势分析数据、林火卫星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像、电子地图和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信息支持。
7.2 后备力量保障
加强各级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重点建设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的同时,要重视后备扑火力量的培训和准备,保证有足够的扑火梯队。各种扑火力量要在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下,互相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7.3 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各自承担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扑火机具和装备。储备一定数量的扑火机具、防护装备、通信器材,有条件的地方应配备森林消防灭火水车,以满足扑火救灾工作的需要。发生森林火灾时,先动用当地森林防火储备物资,不足时,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向省森林扑火指挥部申请从邻近的国家级和省级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及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物资储备库中调拨。
7.4 航空消防飞机保障
发生森林火灾扑火前线指挥部根据火场发展态势,召集专家研判,如需要飞机支援扑火,由市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向省指挥部提出申请,由省指挥部向省航空护林站下达森林航空消防灭火任务。必要时,由省指挥部向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及省公安厅提出航空灭火申请支援。经批准后,由国家林业局南方航空护林总站及省公安厅警务飞行服务队分别调动邻近航站飞机、警务直升机支援,实施火场侦察、吊桶洒水灭火等工作。
国家林业局南方航空护林总站森林消防值班飞机、省公安厅警务飞行服务队或省航空护林站租用的飞机无法满足扑火需要,由省人民政府向广州军区空军、省军区及中国民用航空局提出调用飞机请求,由省指挥部协调相关单位具体落实。
7.5 资金保障
市森林扑火指挥部根据扑救森林火灾的工作需要,提出需由市财政承担的项目支出预算送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各级响应所需财政经费,由各地地方财政予以解决。
7.6 技术保障
各级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林火卫星监测和人工降雨等技术保障;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的扑火专家提供灭火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
7.7 培训演练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有计划地开展扑火指挥员、森林消防队员和扑火人员以及林区广大干部职工、群众的扑火指挥、扑火技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扑火实战训练和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普及人民群众科学扑火与避火安全常识,并对林区驻军和民兵应急分队配备必需的扑火机具,进行必要的扑火知识培训,以保证高素质的扑火后备力量。
为保证本预案的顺利实施,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市林业局应组织有关单位按照预案的内容开展培训和演练。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演练
市林业局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8.2 宣教培训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媒体,加大对森林防火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公众的森林防火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加强森林火灾应急管理培训,不断提高预防和处置森林火灾能力。
8.3 责任与奖惩
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9年市府办公室印发的《肇庆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 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肇庆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驻肇庆单位,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市属各院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