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肇府办函〔2013〕218号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率先
实现气象现代化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率先实现气象现代化考核评价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气象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14日
肇庆市率先实现气象现代化考核评价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气象局广东省人民政府加快气象现代化试点省建设合作备忘录》、《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国气象局与我省合作备忘录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2〕7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率先基本实现气象现代化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粤办函〔2012〕814号)和《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我市率先实现气象现代化的实施意见》(肇府办〔2012〕5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气象现代化工作的考核评价,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促进我市气象现代化建设水平不断提升,确保到2015年全市率先实现气象现代化,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评价主体
本办法适用考核评价对象为各县(市)人民政府(端州区、鼎湖区政府,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管委会未设气象局,暂不考核)。
考核评价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市气象局牵头,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政府应急办参加成立考评工作组,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度气象现代化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二、考核评价内容和指标
(一)考核评价内容。
从国民气象意识、气象基础条件、气象制度保障、气象预报水平、造福社会能力、社会经济效益等六个方面考核我市率先实现气象现代化发展水平。
(二)考核评价指标及解释。
建立县级率先实现气象现代化评价指标体系,把气象现代化目标和任务转化为可考核的指标,设立一级指标6项,二级指标15项,三级指标34项(详见附件1、附件2)。
(三)考核评价计分方法。
考核评价按照三级指标指数→二级指标指数→一级指标指数→综合指数的方法计算各级指标得分,最后形成综合得分,并根据综合得分确定当地气象现代化发展阶段(详见附件3)。
三、考核评价程序和结果
考核评价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每年1月份,各县(市)负责对上一年度气象现代化工作进行自评,计算本县(市)率先实现气象现代化评价指标体系综合得分,并于1月底前报市气象局汇总。
(二)考评组负责委托第三方进行政府和居民调查搜集有关数据,负责审核各县(市)率先实现气象现代化评价指标体系综合得分,负责计算市级率先实现气象现代化评价指标体系综合得分。
(三)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每年2月底前,考评组根据各县(市)综合得分,结合有关情况,研究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得分在30分以下,评为起步期;30—60分,评为成长期;60—75分,评为初级现代化;75—90分,评为基本现代化;得分在90分以上,评为全面现代化。
四、考核评价结果运用
考核评价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将适时向全市通报。各县(市)要根据考核评价情况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附件:1.肇庆市县级率先实现气象现代化评价指标体系(2013—2015年)
2.肇庆市县级率先实现气象现代化评价指标体系(2013—2015年)指标解释
3.肇庆市县级率先实现气象现代化评价指标体系(2013—2015年)计分方法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 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肇庆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驻肇庆有关单位。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