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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7141332/2013-03753 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肇庆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3-10-28
名称: (已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企业“煤改气”“油改气”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肇府办〔2013〕39号)
文号: 肇府办〔2013〕39号 发布日期: 2013-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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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企业“煤改气”“油改气”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肇府办〔2013〕39号)

发布日期:2013-10-28  浏览次数:-

 

 

肇府办〔2013〕39号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企业

“煤改气”“油改气”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肇庆市推进企业“煤改气”“油改气”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24日

 

肇庆市推进企业“煤改气”“油改气”

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的规定,为贯彻落实经省政府同意印发实施的《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第二阶段(2013年-2015年)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粤环〔2013〕14号),结合《广东省建筑陶瓷产业转型升级行动方案》(粤经信材料函〔2011〕1493号)的要求,鼓励引导我市企业使用天然气,加快企业转型升级,促进我市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坚持“分区、分行业推进”的原则,以陶瓷、印染为重点改造对象,逐步推进全市企业“煤改气”“油改气”工作。

  2014年3月底前,端州区、鼎湖区、四会市、肇庆高新区的企业(重点是陶瓷、印染企业)完成改造并通气生产。

  2014年12月底前,高要市的企业(重点是陶瓷、印染企业)完成改造并通气生产。

  广宁县、德庆县、封开县、怀集县的企业(重点是陶瓷、印染企业)在天然气管网铺设到位后半年内完成改造并通气生产。

  二、政策措施

  (一)保障气源供应。各地政府要抓好征地拆迁工作,全力配合协助天然气供气企业尽快完成管道建设。天然气供气企业要加快供气设施建设,确保按时按量按质供气。同时,按照《广东省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肇庆市燃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尽快编制天然气供应应急预案,抓好应急储备设施建设。

  (二)税费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实行“煤改气”“油改气”的企业依法享受亏损弥补、税收抵免、加速折旧等优惠政策。

  (三)加强宣传和监管。从本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全市不再审批使用燃煤、燃重油等重污染的项目。未实行“煤改气”“油改气”的企业,要加快技改,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煤改气”“油改气”工作。

  三、工作职责

  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全面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企业的“煤改气”“油改气”工作,制定本辖区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工作任务。同时要抓好征地拆迁工作,协助天然气供气企业尽快完成天然气供应的基础设施建设。

  市经济信息化局:负责工业企业“煤改气”“油改气”的推广应用,制定全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指导“煤改气”“油改气”企业申请各类节能补贴;推进燃煤燃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工作。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督执法;配合各地政府做好燃煤燃油及其他高污染燃料锅炉的查处、取缔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市国资委:负责交通企业“油改气”的推广应用,并督促交通企业加快“油改气”的改造工作。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指导推进天然气管网建设;积极向省能源局争取天然气指标,统筹全市民用天然气指标的分配工作。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适时召开天然气推广联席会议;协调天然气供气企业做好气源的供应和管道的建设;指导各地落实燃气设施竣工验收工作。

  市质监局:负责“煤改气”“油改气”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锅炉的企业坚决进行查处;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燃煤燃油锅炉、压力容器,不再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市物价局:充分利用价格杠杆促进节能减排,通过价格手段鼓励和支持企业实施“煤改气”“油改气”工作,严格限制高能耗、高污染企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成立专责工作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资委、市物价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广东电网公司肇庆供电局等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负责人为成员。专责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济信息化局,负责日常工作。

  (二)强化责任落实。把“煤改气”“油改气”工作纳入市政府督查督办事项。

  (三)做好配合协调。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管委会要引导和督促企业做好“煤改气”“油改气”工作。供电部门要制定有序用电方案,优先保障使用天然气企业的电力供应。其他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做好配合协调工作。

  (四)强化执法监管。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达不到国家相关规范标准且没有按规定进行“煤改气”“油改气”的企业要加大查处力度,限期搬迁;如确有特殊原因逾期未完成“煤改气”“油改气”的企业可申请适当延期;无故拖延完不成限期治理任务且仍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依规查处。

  (五)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渠道和形式,大力宣传推进“煤改气”“油改气”工作的重要意义及必要性、紧迫性。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确保“煤改气”“油改气”工作顺利、快速推进。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 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肇庆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驻肇有关单位。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10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