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肇庆市“河(涌)长制”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境保护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5日
肇庆市“河(涌)长制”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精神,进一步改善全市水环境质量,按照《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2013—2020年)》(粤环〔2013〕13号)、《肇庆市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2013—2020年)实施方案》(肇环字〔2013〕98号)、《肇庆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肇府函〔2016〕78号)的要求,并根据珠三角地区水环境综合整治与绿色生态水网建设现场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源头治水、科学治水、联动治水的指导思想,建立“河(涌)长”管理制度,全面开展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按照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总体要求,推进绿色发展,通过抓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切实改善全市河道水环境质量,加快推进河道整治力度,为我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为群众创造出更加宜居的生活环境。
二、主要目标
以属地管理为原则,各级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河(涌)长”,负责辖区内河流的污染治理。“河(涌)长”为辖区内河流水生态环境主要负责人,对辖区内河流水生态环境管理工作负总责。按照“统一领导、建立机构、明确责任、落实经费、严格考核”的要求,在全市全面推行“河(涌)长制”,实现各级河流 “河(涌)长制”全覆盖,将管理责任落实到“河(涌)长”,促进各级地方政府(管委会)建立水环境治理协调联动机制,以“控增量、减总量、优布局”为核心,采取“控源、截污、清淤、补水、修复”等多种措施,严格控制入河污染物总量,加大水环境治理的投入,加快水环境治理进度,促进我市水生态功能逐步得到改善,完成年度水质治理目标,最终达到或优于河流水质功能目标。
三、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段负责原则。
1.各级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担任辖区内河流管理第一责任人,即“河(涌)长”;河流流经镇的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河段长”;原则上各村村委书记担任其辖区内河流的“管理员”。
2.“河长”对所负责河段河道的污染治理建设、工业污染控制、水环境持续改善、断面水质达标负总责,“河段长”及“管理员”需协助“河(涌)长”开展相关工作,并对其辖区内河道水生态环境负主要责任。
(二)跨县级河流双“河(涌)长”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跨县级河流实施双“河(涌)长”制,“河(涌)长”对各自辖区内流域水生态环境负主要责任,并建立流域协作机制,联合治水,共同确保跨县级河流水质达到水功能要求。
(三)部门联动原则。市各有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与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互相协调配合,加大对各县(市、区)、高新区河道水生态环境治理和管理工作力度,形成工作合力。
(四)建管并重原则。重视并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及截污管网工程、河道综合治理等工程建设;重视河流治理成效的巩固,强化河道水环境管理,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工业污水的管控、面源污染的清理整顿,巩固水环境治理成果。
(五)“一河一策”、“科学治水”原则。各级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应对辖区内河流现状进行调查摸底,在充分调查摸底的前提下对实施“河(涌)长制”的河流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实施细则,明确河流治理责任人、水质达标期限、治理思路、主要工作任务及具体奖惩措施,并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目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确保辖区内水环境不受到污染。
四、实施范围、步骤及工作目标
(一)实施范围。
全市主要江河干流、支流、河涌。具体包括西江、北江两大干流,其支流贺江、新兴江、绥江、凤岗河,以及纳入《肇庆市水污染防治计划工作方案》内需治理的31条河涌和2条黑臭水体。
(二)实施步骤。
2016年,完成西江、北江、贺江、绥江等重点流域及端州区—羚山涌、跃龙涌、西排渠(二桂干渠),鼎湖区—石咀涌、新窦涌、贝水涌、横槎涌、石溪涌、波罗涌,高要区—新兴江、宋隆河(含双金河)、西围涌,四会市—青岐涌、青莲渠,肇庆高新区—独水河、东排渠、西排渠,封开县—谷圩河,广宁县—南街河,德庆县—大冲河实施“河(涌)长制”。
2017年,完成鼎湖区—大苞渠、罗隐涌、后沥涌、沙浦十字涌、广利涌、桃溪涌、典水涌,高要区—南岸中心排渠、新桥泥塘排渠、白诸水、杨梅河、莲塘水、金渡排渠,怀集县—凤岗河实施“河(涌)长制”,并健全完善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制度体系,基本形成与生态城市相适应的水生态环境。
(三)总体目标。
通过综合整治和加强监管,切实改善河道水质及周边生态环境,河道水质进一步提高,基本实现“水清、流畅、岸绿、景美”的目标。
到2020年,肇庆市西江、绥江干流水质稳定,新兴江等支流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河涌得到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到2030年,力争肇庆市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到本世纪中叶,水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四)主要指标。
到2016年,地表水省考核水质断面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91.7%。
到2020年,地表水省考核水质断面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100%,河流型市考核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比2015年提高约20个百分点;基本消除中心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和全市主要河涌的劣Ⅴ类;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全部达到Ⅱ类,农村饮用水源水质基本得到保障。
到2030年,全市所有市控以上常规监测断面水质100%达到水环境功能区要求,河流型市考核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比2015年提高约40个百分点,城市和各县(市、区)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主要河涌水质进一步改善;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稳定达标,农村饮用水源水质得到保障。
全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控制目标详见附件。
五、组织机构
肇庆市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河(涌)长制”实施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制定每条河流“河(涌)长制”实施细则及考核办法,包括“河(涌)长”、“河段长”名单及责任范围、河流水质改善目标、主要工作任务、考核监测参数及具体奖惩办法等,跟踪监督各项任务的落实,组织实施考核评估等工作。
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要成立“河(涌)长制”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确定“河(涌)长”、“河段长”名单,负责组织推动辖区内河道水生态环境治理和管理工作。
六、主要任务及责任单位
(一)市各有关单位主要任务。
1.建立考核体系。组织制定肇庆市“河(涌)长制”考核办法,建立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以目标考核和任务考核为抓手,以整治重污染水体为重点的责任考核制度,将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市绩效和政绩目标考核体系。(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
2.设置水质考核监测断面。结合《肇庆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设置“河长制”考核监测断面,监测断面水质应确保能真实反映该河流水质状况;确定监测频次,并根据国家、省有关规范开展水质监测,水质监测结果作为相关考核依据。(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配合单位:市水务局)
3.制定实施细则和年度实施计划。分年度确定工作任务和目标,进一步细化分解工作任务,确实完成工作目标、主要指标和主要任务。(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
4.加强重点污染源监管。对辖区内所有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的在线监测系统建设、联网和监控情况进行排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重点污染源要列出清单提出限期整改计划。逐步推进重金属特征污染物的在线监控,对重点污染源实行实时监控。(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5.严格环境准入。严格执行《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地表水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严格按照《肇庆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和《肇庆市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配套环保政策》的要求,实行分类指导、分区控制,实施差别化的环境准入政策和总量控制政策。严格控制水污染物排放量大的项目。技改、扩建的原有优势传统产业要落实“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确保水环境安全。(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市商务局)
6.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开展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风险排查并列出清单,完成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工作,依法清理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排污口、种植业和养殖业的清理工作。(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配合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
7.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继续加大投入,以县(市、区)、镇(乡、街)、村(居)污水处理项目建设为载体,根据《肇庆市粤东西北地区新一轮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方案》要求,推进我市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按照厂网并举的原则,新、扩建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须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时投入运营。城市周边乡镇要加快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的建设力度,尽可能将城乡接合部乡村的生活污水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系统。统筹考虑城市开发、旧城改造与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城镇新区新建管网均须实行雨污分流。积极推进老旧城区和不达标水体周边合流制排水系统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沿河截污、调蓄和治理等措施。(牵头单位:市水务局,配合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
8.切实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大力推进污泥无害化及资源化项目建设,确保污泥基本得到无害化处理处置。(牵头单位:市水务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
9.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以经济发展中心区一体化发展为核心,积极建设城市轨道经济带、优化提升西江经济带、促进发展绥江经济带,将主体功能和环境功能落实到流域、控制区或控制单元,引导流域社会经济和产业合理布局。(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配合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
10.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加快建立合理高效的城镇和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完善“一县一场、一镇一站、一村一点” ,积极建设生活垃圾无害化填埋场或焚烧厂。(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
11.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优化畜禽和渔业养殖发展布局,依法关闭或搬迁全市禁养区内的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牵头单位:市农业局,配合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12.推进水产生态健康养殖。西江流域等水源保护敏感区域划定水产养殖限制区。实施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牵头单位:市农业局,配合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13.加强经费保障。负责“河长制”的工作经费保障,加大对市级事权河流污染整治的财政投入。(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14.加强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依法淘汰落后产能。结合水质改善目标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指导各地实施肇庆市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综合运用价格、税收、环保、土地、市场准入制度、安全生产等多种手段加快推进落后产能淘汰。[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15.调查肇庆市港口码头的现状排污情况,建立和完善肇庆市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生活垃圾等接收处理处置方案。督促和指导各地实施码头、沙场清理整顿工作。[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环境保护局]
(二)各级河(涌)长等主要任务。
1.河(涌)长。河(涌)长是责任水系总领导,负责水生态、水环境持续改善,组织落实治理任务,牵头制定责任区内的河流整治及管理方案,建立多部门充分合作的协调联动机制,督促各相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解决治水工作中的难点问题,狠抓工作推进,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河段长。河段长是责任河道综合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协助河长开展河道治理工作,做好对河道管理员的监督指导。承担辖区内河道治理的牵头、协调和管理等职责,按照相关工作要求,积极开展河道整治工作。开展辖区内河道管理热点难点问题调研,提出河道管理新思路、新方法,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集中整治,制定辖区内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任务。
3.河道管理员。河道管理员是责任河段的具体负责人,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1)协调执法部门对河道污染进行调查处理;
(2)组织河道的日常清障、保洁工作,开展河道管理日常巡查;
(3)配合做好河道的乱搭乱建、乱堆乱放行为处理工作;
(4)配合做好河道生态绿化、农业面源污染整治、河道采砂管理及长效保洁管理制度的建立工作;
(5)对河道内病死动物及病死动物产品要及时告知农业、卫生等部门;
(6)服从安排和调度,配合做好突击性检查工作;
(7)确保河道整治无事故,安全设施齐全;
(8)收集管理资料,建立相应台账,及时上报信息;
(9)做好突发事件处理,并及时汇报;
(10)做好河道保洁宣传工作,引导群众自觉保持河道清洁。
(三)各级“河(涌)长”主要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各级河道“河(涌)长”要切实负起责任,对本辖区的河道河段全程踏勘,摸清辖区内各河道河段环境现状,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按期推进实施。同时,要加强与各河长、河段长之间的沟通、支持和配合,并积极主动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衔接,切实把每条河流河段的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2.加大力度,规范管理。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明实情、出实招,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工作方式,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做到“有案必查、查必有果”,增强实效,在“查、处、究”上狠下功夫,巩固河道整治成果,确保“河长制”落到实处,取得成效。
3.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宣传平台,深入宣传实施“河(涌)长制”的重大意义。要向社会公开曝光偷排、漏排污水和不配合河道环境整治工作等现象,报道保护环境维护河道生态环境的先进事迹和个人,使人民群众真正了解并参与支持河道整治工作,增强群众保护水环境的意识,逐步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河道环境整治、建设生态文明的良好氛围。
七、保障措施
(一)建立资金保障机制。水环境治理和管理资金投入以属地人民政府(管委会)为主,县(市、区)、高新区财政部门要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相关建设资金按照工程进度和合同要求及时拨付到位并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市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和县(市、区)、高新区向上争取水环境治理项目专项资金,并逐步加大对河道水生态环境治理和监测能力建设的资金支持力度。鼓励水环境治理引入社会资本,采取PPP模式加快治理进程。
(二)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定期通报河流治理情况,协调解决工作难点,加强各河(涌)长间协调联动;市直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和专业优势,加强对各地的业务指导和综合协调,做好相关重点项目的跟进。各地要动员和带领广大干部群众齐心协力,讲求实效,狠抓落实,形成部门联动、市县合力、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共同推动河道水生态环境治理和管理工作。
(三)建立严格奖惩机制。将“河(涌)长制”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市落实科学发展观年度工作考评及环境保护责任考核体系,加强督查督办和严格考核。一是实行日常监督考核通报制度。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河(涌)长制”落实情况的跟踪督查,并实行工作进度月通报、年度考核制度。二是实行区域限批制度。对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高新区实行区域限批,暂停所有水污染建设项目(减排项目除外)的环评审批,待完成整治任务后方可解除。
(四)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加大对“河(涌)长制”开展情况的信息公开,“河(涌)长”名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公布,主要河道岸边显著位置建立“河(涌)长”公示牌,明确“河(涌)长”职责、河道概况、水质目标和监督电话等内容,强化公众参与,增强人民群众的水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水环境治理和管理的良好局面。
(五)提高水质监测能力。建立完成跨界断面自动监测体系,建设具备水质自动监测及河流流量监测的跨界河流断面自动监测站。加强环境监测队伍建设,提升环境监测能力水平,委托第三方开展河流污染整治考核,为公平、公正、公开进行“河(涌)长制”考核评估提供数据支撑和技术支持。
附件:肇庆市水环境质量目标清单
肇庆市水环境质量目标清单
表1 肇庆市主要江河及河涌清单
序号 | 区县 | 水体名称 | 水环境 功能区 | 2014年 水质现状 | 2020年 水质目标 | 2030年 水质目标 | 备注 | |
1 | 端州区、鼎湖区、高要区、德庆县、封开县 | 西江 | Ⅱ类 | Ⅱ类 | Ⅱ类 | Ⅱ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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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四会市、肇庆高新区 | 北江 | Ⅱ类 | Ⅱ类 | Ⅱ类 | Ⅱ类 |
| |
3 | 封开县 | 贺江 | Ⅱ类 | Ⅱ类 | Ⅱ类 | Ⅱ类 |
| |
4 | 四会市、广宁县、怀集县 | 绥江 | Ⅱ类、Ⅲ类 | Ⅱ类、Ⅲ类 | Ⅱ类、Ⅲ类 | Ⅱ类、Ⅲ类 |
| |
5 | 端州区 | 跃龙涌 |
| 劣Ⅴ类 | 不黑臭,水质改善 | 消除劣Ⅴ类 |
| |
6 | 西排渠(二桂干渠) |
| 劣Ⅴ类 | 不黑臭,水质改善 | 消除劣Ⅴ类 |
|
| |
7 | 鼎湖区 | 新窦涌 |
| 劣Ⅴ类 | 消除劣Ⅴ类 | Ⅳ类 |
| |
8 | 贝水涌 |
| 劣Ⅴ类 | |||||
9 | 大苞渠 |
| 劣Ⅴ类 | |||||
10 | 罗隐涌 |
| 劣Ⅴ类 | |||||
11 | 后沥涌 |
| Ⅴ类 | |||||
12 | 鼎湖区 | 沙浦十字涌 |
| 劣Ⅴ类 | 消除劣Ⅴ类 | Ⅳ类 |
| |
13 | 广利涌 |
| 劣Ⅴ类 | |||||
14 | 桃溪涌 |
| 劣Ⅴ类 | |||||
15 | 典水涌 |
| 劣Ⅴ类 | |||||
16 | 横槎涌 |
| 劣Ⅴ类 | 消除劣Ⅴ类 | Ⅳ类 |
| ||
17 | 石溪涌 |
| 劣Ⅴ类 | |||||
18 | 波罗涌 |
| 劣Ⅴ类 | |||||
19 | 高要区 | 宋隆河(含双金河) | Ⅲ类 | 劣Ⅴ类 | Ⅳ类 | Ⅲ类 |
| |
新兴江 | Ⅲ类 | Ⅳ类 | Ⅲ类 | Ⅲ类 |
| |||
20 | 西围涌 | Ⅲ类 | 劣Ⅴ类 | Ⅳ类 | Ⅲ类 |
| ||
21 | 高要南岸中心排渠 |
| 劣Ⅴ类 | 不黑臭,水质改善 | 消除劣Ⅴ类 |
| ||
22 | 新桥泥塘排渠 |
| Ⅴ类 | Ⅳ类 | Ⅲ类 |
| ||
23 | 白诸水 |
| Ⅴ类 | Ⅳ类 | Ⅲ类 |
| ||
24 | 杨梅河 | Ⅲ类 | Ⅳ类 | Ⅳ类 | Ⅲ类 |
| ||
25 | 莲塘水 | Ⅲ类 | 劣Ⅴ类 | Ⅳ类 | Ⅲ类 |
| ||
26 | 金渡排渠 |
| 劣Ⅴ类 | 消除劣Ⅴ类 | Ⅲ类 |
| ||
27 | 四会市 | 青岐涌 |
| 劣Ⅴ类 | Ⅲ类 | Ⅲ类 |
| |
28 | 青莲渠 | Ⅲ类 | 劣Ⅴ类 | Ⅳ类 | Ⅲ类 |
| ||
29 | 广宁县 | 南街河 | Ⅱ-Ⅲ类 | Ⅳ类 | Ⅱ-Ⅲ类 | Ⅱ-Ⅲ类 | 达到水环境功能区要求 |
|
30 | 德庆县 | 大冲河 |
| Ⅳ类 | Ⅲ类 | Ⅲ类 |
|
|
31 | 封开县 | 谷圩河 | Ⅱ类 | Ⅳ类 | Ⅱ类 | Ⅱ类 | 重点治理悬浮物等 | |
32 | 怀集县 | 凤岗河 | Ⅲ类 | Ⅳ类 | Ⅲ类 | Ⅲ类 | 重点治理悬浮物和重金属等 | |
33 | 肇庆高新区 | 独水河 | Ⅲ类 | 劣Ⅴ类 | Ⅳ类 | Ⅲ类 |
| |
34 | 东排渠 | Ⅳ类 | Ⅳ类 | Ⅲ类 | Ⅲ类 |
| ||
35 | 西排渠 |
| 劣Ⅴ类 | Ⅳ类 | Ⅲ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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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 | ||||||||
序号 | 区县 | 城市水体名称 | 河段长度 | 导致的黑臭主要污染指标 | 水体黑臭原因 | 预计消除黑臭的年度 | 备注 | |
36 | 端州区 | 羚山涌 | 2.55km | 化学需氧量、氨氮 | 工业废水、 生活污水 | 2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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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鼎湖区 | 石咀涌 | 0.835km | 化学需氧量、氨氮 | 工业废水、 生活污水 | 2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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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肇庆市流域水质目标清单
序号 | 所在河流名称 | 断面名称 | 水质现状类别 | 2020年水质目标 | 2013年水质目标 | 备注 |
1 | 西江 | 古封 | Ⅱ | Ⅱ | 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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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西江 | 六都水厂 | Ⅱ | Ⅱ | 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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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西江 | 黄岗 | Ⅱ | Ⅱ | 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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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西江 | 永安 | Ⅱ | Ⅱ | 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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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西江 | 富湾水厂 | Ⅱ | Ⅱ | 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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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绥江 | 坳仔渡头 | Ⅱ | Ⅱ | 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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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绥江 | 瓦灶岗 | Ⅱ | Ⅱ | 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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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绥江 | 五马岗 | Ⅱ | Ⅱ | 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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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北江 | 梁村 | Ⅱ | Ⅱ | 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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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西江 | 西湾 | Ⅱ | Ⅱ | 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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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西江 | 都骑 | Ⅱ | Ⅱ | 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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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悦城河 | 悦城河口 | Ⅲ | Ⅲ | 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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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新兴江 | 山口段 | Ⅳ | Ⅲ | 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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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贺江 | 小湖塘 | Ⅱ | Ⅱ | 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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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马圩河 | 马圩河口 | Ⅲ | Ⅲ | 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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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星湖 | 星湖 | Ⅳ | Ⅳ | Ⅳ | 4个监测断面综合评价 |
17 | 宋隆水 | 宋隆水口 | 劣Ⅴ | Ⅳ | 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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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西围水 | 西围水口 | 劣Ⅴ | Ⅳ | 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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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九坑河 | 九坑河 | Ⅱ | Ⅱ | Ⅱ | 2个监测断面综合评价 |
20 | 青岐涌 | 大沙桥 | 劣Ⅴ | Ⅲ | 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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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西江 | 古靖 | Ⅱ | Ⅱ | 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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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西江 | 洲林 | Ⅱ | Ⅱ | 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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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西江 | 三榕峡 | Ⅱ | Ⅱ | 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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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西江 | 后沥 | Ⅱ | Ⅱ | 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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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绥江 | 中洲河龙头湾 | Ⅲ | Ⅲ | 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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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凤岗河 | 凤岗河口 | Ⅳ | Ⅲ | 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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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绥江 | 东乡桥 | Ⅱ | Ⅱ | 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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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独水河 | 东排渠 | Ⅳ | Ⅲ | 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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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青莲渠 | 下益村 | 劣Ⅴ | Ⅳ | 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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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独水河 | 水口寨 | 劣Ⅴ | Ⅳ | 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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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龙江 | 龙江口 | Ⅳ | Ⅲ | 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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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南街水 | 南街口 | Ⅲ | Ⅲ | 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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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大冲水 | 大冲口 | Ⅳ | Ⅲ | 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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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肇庆市地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清单
序号 | 区县 | 所在河流(水库)名称 | 水源地名称 | 水源地类型 | 服务人口(万人) | 水质现状类别 | 2020年目标 | 监测指标数量 | 保护区划分情况 |
1 | 端州区 | 西江 | 西江三榕水厂水源 | 河流型 | 44 | Ⅱ | Ⅱ | 108 | 已划定 |
2 | 端州区 | 西江 | 西江狮山水厂水源 | 河流型 |
| Ⅱ | Ⅱ | 108 | 已划定 |
3 | 鼎湖区 | 九坑河水库 | 九坑河水库 | 水库型 | 备用水源 | Ⅱ(中营养) | Ⅱ | 108 | 已划定 |
表4 肇庆市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清单
序号 | 区县 | 所在河流(水库)名称 | 水源地名称 | 水源地类型 | 服务人口 | 水质现状类别 | 2020年目标 | 监测指标数量 | 保护区划分情况 |
1 | 高要区 | 西江 | 西江东区水厂饮用水源地 | 河流型 | 5 | Ⅱ | Ⅱ | 108 | 已划定 |
2 | 高要区 | 西江 | 西江南岸水厂饮用水源地 | 河流型 | 10 | Ⅱ | Ⅱ | 108 | 已划定 |
3 | 四会市 | 绥江 | 绥江贞山水厂和四会水厂饮用水源 | 河流型 | 28 | Ⅱ | Ⅱ | 108 | 已划定 |
4 | 广宁县 | 绥江 | 绥江东乡饮用水源 | 河流型 | 11 | Ⅱ | Ⅱ | 108 | 已划定 |
5 | 德庆县 | 西江 | 西江德庆县水厂饮用水源 | 河流型 | 5 | Ⅱ | Ⅱ | 108 | 已划定 |
6 | 封开县 | 贺江 | 贺江封开县自来水厂和河南水厂饮用水源 | 河流型 | 7.2 | Ⅱ | Ⅱ | 108 | 已划定 |
7 | 怀集县 | 绥江 | 绥江怀集县城区饮用水源 | 河流型 | 10 | Ⅱ | Ⅱ | 108 | 已划定 |
8 | 肇庆高新区 | 北江 | 北江大旺区白沙饮用水源保护区 | 河流型 | / | Ⅱ | Ⅱ | 61 | 已划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