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肇庆市城区
居住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经市政府研究决定,2008 年10月13日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肇庆市城区居住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肇府办〔2008〕104号)从2017年2月1日起废止。我市房屋租赁管理有关工作,按照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印发的相关文件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