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精准扶贫建档立卡
贫困户享受基本生活保障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享受基本生活保障金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扶贫办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1日
肇庆市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户
享受基本生活保障金实施方案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部署以及2016年9月21日全市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协调会有关精神,为解决全市建档立卡无劳动能力贫困户且未能按政策纳入低保、五保保障问题,实现政策性保障兜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和任务
根据《中共肇庆市委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肇发〔2016〕7号)要求,2018年全市实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两不愁、三保障、一相当”目标,即稳定实现农村贫困人口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有保障,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领域指标相当于全省平均水平。使未能纳入低保、五保保障范围的无劳动能力贫困户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确保完成2018年全市贫困人口全部脱贫的目标任务。
二、申请条件
申请基本生活保障金对象为:纳入我市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建档立卡范围且未能享受低保、五保救助政策的无劳动能力的贫困户。
三、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
参照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发放农村低保补差水平的办法,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建档立卡无劳动能力贫困户实施差额补助,每月发放基本生活保障金。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参照当年度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补差水平确定。
四、基本生活保障金审核审批
由建档立卡贫困户户主(或代理人)填写《肇庆市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户基本生活保障金申请表》,并向户籍所在村(居)委员会提交个人申请材料。村(居)委员会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审查后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驻村帮扶干部、村(居)委员会干部、村(居)监委会成员等对贫困户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在乡镇(街)固定政务公开栏或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场所、以及在村(居)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享受基本生活保障金贫困户名单加具审核意见,经由县扶贫办核对《广东省新时期精准扶贫信息平台》登记相关信息后,报县民政部门审批。
五、资金来源
(一)基本生活保障金由市、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其中鼎湖区、高要区、四会市分别由本级财政全额负担,广宁、德庆、封开、怀集等4个山区县分别按市、县两级财政3∶7比例共同分担。
(二)各级财政部门应将基本生活保障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通过财税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提供捐赠和资助,多渠道筹集基本生活保障金。
(三)各级民政部门为牵头单位,会同扶贫办按照预算编制要求,根据符合申请条件的建档立卡无劳动能力贫困户人数、发放标准,测算下一年度基本生活保障金经费报同级财政部门。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草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上级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及时下达基本生活保障金预算指标,为各地基本生活保障金预算编制提供依据。
(四)基本生活保障金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
六、资金发放管理
(一)基本生活保障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贫困户个人帐户。代理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贫困户或个人收取账户管理费用。
(二)县民政部门会同扶贫办每月底前将本地区享受基本生活保障金贫困户名册清单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审核并支出资金。
(三)对批准享受基本生活保障金的对象,从批准之日下一个月起,按月于每月10日前发放到贫困户手中。
(四)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基本生活保障金对账工作,并按要求每年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基本生活保障金年度执行情况。
(五)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建档立卡无劳动能力贫困户实行动态管理,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贫困户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六)基本生活保障金不得用于扶贫工作经费。
七、监督检查
(一)由市民政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扶贫办等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对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绩效评价,主要内容包括资金投入与使用、预算执行、资金管理、保障措施、资金使用效益。
(二)各地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管理机制。由各级民政部门牵头,会同财政、扶贫部门对基本生活保障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法行为,除追回资金外,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地方各级财政、民政、扶贫部门以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四)本实施方案由市扶贫办负责解释。
(五)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