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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7141332/2017-23160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肇庆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7-05-01
名称: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肇府函〔2017〕269号 发布日期: 2017-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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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5-01  浏览次数:-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肇庆市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日

  肇庆市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度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粤府〔2014〕6号)、《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年度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继续深入开展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攻坚工作,确保完成2014-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任务。2017年,我市优良天数比例力争达到90%以上,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下降到36微克/立方米以下,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下降到54微克/立方米以下,臭氧浓度不得超过2016年水平,力争环境空气质量全面达标。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2017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详见附表。

  二、深化五大重点领域综合治理,提升治理成效

  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核心,提高全市大气污染防治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继续将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生物质焚烧和农牧源作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重要领域,重点抓好端州区、鼎湖区、高要区、肇庆新区等东南板块的扬尘源精细化管理工作,推进陶瓷、玻璃等行业NOX(氮氧化物)提标减排和VOCs(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建立健全以质量目标为导向、以综合督导检查为抓手、以考核倒逼落实为杀手锏的长效工作机制。

  (一)加强工业源污染排放控制。

  1.巩固煤电机组超低排放和完成节能改造。全面完成30万千瓦及以上公用燃煤发电机组、10万千瓦及以上自备燃煤发电机组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加强国电肇庆热电有限公司超洁净排放改造管理,确保稳定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即在基准氧含量6%的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5、35、50毫克/立方米)。继续推进煤电机组节能改造,力争现役煤电机组平均供电煤耗全面实现达标。[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经济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广东电网公司肇庆供电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落实]

  2.加快推进重点区域污染整治。东南板块对辖区内化工、陶瓷、玻璃、造纸等重污染行业和工业涂装、印刷、家具制造等12个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排放行业开展全面清查,制定并实施淘汰退出方案,并开展城市交界处工业集聚区、村级工业园连片环境综合整治。(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市工商局牵头,端州区、鼎湖区、高要区、四会市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落实)

  3.全面完成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禁止新建10蒸吨及以下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新建燃煤热电联产锅炉应达到超低排放水平,全市锅炉全面落实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加强对各类工业锅炉废气治理设施运行和排放水平的监管,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严厉查处禁燃区内销售、使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的违法行为,确保全面完成10蒸吨及以下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或改燃清洁能源。环保、质监、安监联合清查位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除纳入集中供热规划或确有必要保留的之外,确保禁燃区内不遗留高污染燃料锅炉。10蒸吨以上燃煤工业锅炉在2017年10月1日前安装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增设烟粉尘监控因子,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实施工业锅炉节能改造,推广高效层燃锅炉、循环流化床锅炉、电锅炉等新型环保锅炉。东南片区鼓励有条件的燃煤锅炉、铝型材熔铸等改燃天然气等清洁燃料。[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质监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落实]

  4.全面完成重点行业烟气治理。全面完成石化、钢铁、水泥、陶瓷、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治理,并确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各类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水泥行业严格执行脱硝率60%以上。[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落实]

  5.强化生产环节粉尘排放监管。推动水泥、陶瓷企业在存储、产品包装、烘干、粉(球)磨、煅烧等环节严格落实抑尘措施,有效控制粉尘无组织排放。[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落实]

  6.推行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总量定额减排。从2017年10月1日开始,对陶瓷行业核定排污量时,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低于30毫克/标准立方米、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低于100毫克/标准立方米,实行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双控制。工艺玻璃行业窑炉参照《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11)开始整治,从2017年7月1日开始,必须稳定达到或低于颗粒物5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40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700毫克/立方米(其中,肇庆生力山村玻璃有限公司从2017年4月1日起执行)。[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落实]

  7.狠抓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建立工业排放源台账,推动企业加大治理力度,完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加强运行管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加强工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定期对排放情况进行抽查。对超标、超总量的排污企业依法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依法提请地方政府责令停业关闭。[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落实]

  8.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坚决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对依法明令关停的市场主体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并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清理整治市场主体家庭作坊式污染;坚决关停不能稳定达标的“小散乱污”企业;严格落实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及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平台系统”公示环境违法企业违法失信信息。[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工商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市质监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落实]

  9.全面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全面加强重点行业整治工作,着力推进石化、家具、印刷、制鞋、汽车表面涂装、油墨、精细化工、集装箱制造等重点行业整治工作,按照《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的实施方案(2014-2017年)》(粤环〔2014〕130号)要求,完成全省重点行业VOCs治理项目,确保已建治理设施稳定高效运行。开展挥发性有机物企业摸底调查,建立市级重点监管企业清单,按照《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指引》(粤环函〔2016〕1054号)要求,全面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按照“一企一方案”的原则,制定具有针对性的VOCs综合整治方案,并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按照方案内容推进VOCs污染防治工作。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相关行业排放规范的要求进行废气监测,不具备环境监测能力的地区可以委托符合要求的第三方监测机构进行监测。重点监管企业按要求安装和运行VOCs在线监测设备,监测数据实时传输至市、县环保部门。强化油品储运销油气回收治理,加大对加油站、储油库、液化品(油品)罐车油气回收设施运行情况的日常巡查、巡检确保设施正常运行。[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落实]

  10.加快推动工(产)业园集聚区集中供热。全市具备一定规模用热需求的园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关停供热区域范围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分散供热锅炉,全市集中供热量占供热总规模比例达到70%以上。[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落实]

  (二)加大移动源污染防治力度。

  11.全面完成黄标车淘汰任务。加大黄标车淘汰力度,全面推行黄标车闯限行区电子执法,加强上路执法,严格落实扣分处罚。禁止黄标车异地检验,落实黄标车环保季度检测制度,开展黄标车淘汰专项执法行动。全面完成2017年黄标车淘汰任务2050辆,鼓励老旧车辆提前淘汰。[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落实]

  12.深入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鼓励替代燃料在公路运输、城市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中的应用,加大混合动力、纯电动汽车在交通行业的应用推广,逐步提高城市公共交通领域纯电动、混合动力汽车的比重,加快完善加气站、充电桩等配套基础设施的规划与建设。2017年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中,纯电动公交车比例不得低于90%,其余10%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不得使用燃油车;新增或更新的出租车中,纯电动出租车比例不得低于75%,其余25%使用新能源汽车,不得使用燃油车;公共服务领域新增或更新车辆选用新能源汽车的比例不得低于55%,其中纯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35%。[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落实]

  13.全面开展重型柴油车专项整治行动。重点开展泥头车和重型卡车专项整治行动,防治道路扬尘和尾气污染,减少对城市空气质量的不良影响。规范管理本地作业的运输车辆,由所属工地将相关车辆信息报住建、交通等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环保等职能部门定期对其进行检查、监测,对无证照、逾期检验、超标排放的车辆依法处理。[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落实]

  14.加强成品油油品监管。继续全面供应符合国V车用汽、柴油,车用汽油全年蒸汽压限值控制在45-60kPa。普通柴油自2017年7月1日必须符合国IV标准。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开展多部门联合监管与执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工商部门要加大对陆上和水上各类加油站的油品质量抽查执法力度,海事主管部门和渔业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船舶用燃油质量检查力度。[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局、市工商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质监局、肇庆海事局、省渔政总队肇庆支队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落实]

  15.加强船舶和港口大气污染防治。加强船用低硫燃油的供应保障和推广使用力度,建立船舶使用岸电的供售电机制和激励机制,加快港口岸电设备设施建设和船舶受电设施设备改造,主要港口全面落实靠港船舶使用岸电。基本完成主要港口轮胎式门式起重机(RTG)的“油改电”工作。[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肇庆海事局、广东电网公司肇庆供电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落实]

  16.继续推进摩托车污染防治工作。端州区、鼎湖区、高要区根据当地实际,研究制定摩托车污染防治措施;在合理解决“公交出行”、“非机动车道建设”等问题的基础上,继续控制好端州区摩托车总量。(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参与,端州区、鼎湖区、高要区人民政府落实)

  17.大力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落实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准入政策,严格执行国家第三阶段污染物排放标准;开展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摸底调查和治理改造试点,逐步建立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数据库;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划定试点,鼓励中心片区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公路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落实]

  (三)提高扬尘源污染防治水平。

  18.强化施工扬尘控制。严格实施《肇庆市扬尘源污染防治规范(试行)》,完善文明施工和绿色施工管理工作制度建设,严格建筑工程日常监管。建筑施工工地动工前须完善相关扬尘防治措施,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施工,并切实履行好监督管理的职能。施工现场必须设置硬质围挡,严禁围挡不严或敞开式施工;每个出入口必须配备车辆冲洗设施,建立冲洗制度并设专人管理,落实一车一杆的放行制度,严禁车辆带泥上路;出入口和场内主要道路、加工区、办公区、生活区必须用水泥或者沥青进行硬化,不具备条件的必须喷洒长效道路抑尘剂;集中堆放超过3个月的土方和裸露场地必须采取绿化、铺装或遮盖等降尘措施,严禁裸露;运送土方、渣土的车辆必须封闭或遮盖严密,严禁使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运输车辆,运输过程严禁沿路遗撒和随意倾倒。[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公路局、市代建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落实]

  19.划定扬尘重点区域,强化精细化管理。将端州区、鼎湖区、高要区、肇庆新区作为2017年施工工地扬尘控制重点区域,制定精细化的工作方案,明确措施要求和监管部门责任,建立扬尘控制工作台账,实现重点环节和部位的精细化管理。政府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立项前必须将各项扬尘防治措施要求纳入成本预算,并开展后续监管。修订建筑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进行量化考评,将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情况纳入诚信体系,直接与招投标竞争环节挂钩,并将违规企业列入“黑名单”。重点区域外的其他县(市、区)参照执行。[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公路局、市代建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落实]

  20.加强堆场扬尘控制。各煤炭、商品混凝土、粉煤灰、瓷土等工业企业物料堆场单位应优先考虑采用密闭措施,建设配备有收尘设备的物料仓库;划分料区和道路界限,路面应当进行硬化处理;堆场外围应当建设围墙、防风抑尘网等设施,场内配备喷淋、覆盖和围挡等防风抑尘措施;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应当在装卸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露天装卸煤炭作业应保证全程湿环境,严禁装卸干燥物料。[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落实]

  21.加强港口作业扬尘监管。全面推进主要港口煤炭、砂石、瓷土码头堆场防风抑尘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落实]

  22.制定精细化的道路保洁作业标准。改进和完善垃圾收运系统,更新机械化清扫设备,加大城市道路冲洗、保洁频次,推广“吸、扫、冲、收”清扫保洁新工艺和道路自动喷雾降尘系统,保证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5%以上。依据季节、天气及时调整保洁工作时间和工作方式,遇到大风、干燥天气要增加吸扫冲洗的频次。加强对城乡接合部、城中村、旧住宅小区、背街小巷等重点部位的治理,清理各类卫生死角,加强乡村道路硬底化,减少道路起尘源。推广在重点防控季节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第三方专业公司进行扬尘污染精准防治。[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路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落实]

  (四)强化露天焚烧源整治和餐饮油烟治理。

  23.全面禁止生物质露天焚烧。制定秸秆、垃圾、杂草等生物质露天焚烧管理办法和分类标准,落实禁止秸秆、垃圾、杂草等生物质露天焚烧的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的监管。秸秆、垃圾、杂草等生物质焚烧重点区域实行全年度、全区域、全方位的秸秆、垃圾、杂草等生物质焚烧管理。大力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引导农民采取堆放腐熟还田等方式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加快秸秆饲料化、基料化利用,鼓励秸秆饲料生产等产业发展,积极探索秸秆能源化、资源化研发应用,鼓励生物质颗粒燃料等产业发展,从源头上杜绝秸秆焚烧现象。健全市、区县、乡镇、村四级监管网络,实现网格化监管。围绕重点区域、重点季节、重点时段,加强日常巡查监管,严格落实焚烧整治措施,坚决杜绝秸秆露天焚烧现象。[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落实]

  24.全面加强餐饮油烟治理。2017年底前,各地建成区所有排放油烟的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确保无异味、不扰民。鼓励各地推广油烟在线监控试点建设,端州区继续扩大油烟在线监控试点规模。[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落实]

  (五)深化农牧源治理。

  25.继续推进禁养区清理工作。巩固东南片区禁养区内的禽畜养殖场清理成果,做好定期巡查,防止死灰复燃。[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参与,端州区、鼎湖区、高要区、四会市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落实]

  26.加强农业源大气氨排放控制。加强种植业和养殖业氨排放治理,引导农民开展种养结合,实现禽畜粪肥的还田利用,减少化肥的施用。对于养殖规模较大的地区或者缺乏足够面积农田消纳粪肥的地区,应开展粪肥无害化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在规模化的畜禽养殖的过程中,应根据禽畜不同生理阶段调整饲料配比,减少超额的蛋白质供给。养殖场尽可能采取封闭式管理,采用漏缝地板提高收集禽畜粪便效率,安装酸式洗涤器或生物滴虑器等废气处理设备,减少废气的氨排放。[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落实]

  三、发展绿色经济,加快能源结构调整和落后产能淘汰

  27.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6%以上,50%以上的各类国家级园区和30%以上的各类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完成省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行方案中全部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计划,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落实]

  28.加快落后产能淘汰。制定并实施比国家、省标准更严、范围更广的落后产能淘汰政策,加大落后产品、装备、技术、工艺淘汰力度,加快推动污染产能主动退出。进一步提高小火电机组淘汰标准,强制淘汰单机20万千瓦以下的燃煤机组(热电联产且热源已被利用的机组除外),优先淘汰改造后仍不符合能效、环保等标准的30万千瓦以下机组。[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落实]

  29.压缩过剩产能。全面落实《广东省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实施方案(2015-2017年)》要求,严格按照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做好产能过剩行业项目管理,严控新增产能。[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落实]

  30.控制煤炭消费总量。2017年,我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343万吨以内。制定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并分解落实,实施新建项目与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挂钩机制,耗煤建设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严控制建、扩建重大耗煤项目,除热电联产外,禁止新建、扩建燃煤发电项目;禁止新建燃重油、渣油或者直接燃用各种可燃废物、生物质的锅炉和窑炉,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禁止燃用含硫量超过0.6%、灰分超过15%的煤炭。[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落实]

  31.严格控制石油焦的使用。禁止新建(含扩建、技改)燃用石油焦项目;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石油焦;禁止进口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石油焦。[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市商务局、肇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落实]

  32.扩大天然气供应范围。加快推进天然气主干管网建设,天然气管道通达有用气需求的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东南片区基本完成燃煤锅炉、工业窑炉、单机10万千瓦以下自备燃煤电站的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改造任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落实]

  33.加大其他清洁能源供给。积极有序发展水电,加快开发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全市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20%。积极推动集中连片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适度发展地面光伏电站项目。[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落实]

  34.严格落实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单位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政府投资的新建公共建筑,以及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落实]

  35.优化产业布局,严格环保准入。把主体功能区、生态红线、城市规划蓝线及绿线作为产业布局的前置条件,重点行业建设项目严格依据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估结果进行生产力布局。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区要求,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严格执行差别化环境政策,推动形成与主体功能区相适应的产业空间布局。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纳入总量控制要求,将其是否配备污染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作为环评审批的重要条件。[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落实]

  四、强化执法监管,保持环境执法高压态势

  36.对工业源违法行为“零容忍”。认真贯彻落实《肇庆市环境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实施意见》,深化各职能部门之间衔接配合,增强环境执法合力,实现刚性执法。强化区域执法、交叉执法,集中力量对大气污染突出区域开展专项执法行动,通过查处一批、整治一批、淘汰一批,解决区域性环境问题。推行精准执法,借助无人机、用电调度、“互联网+”等科技手段,发动群众广泛参与监督,加强夜间、雨后、节假日等敏感时段的监管执法,精确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实现打击一个、震慑一片的效果。[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落实]

  37.两大抓手加强移动源执法。加强对辖区内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依托在线监管和现场监管两大手段加强环保检验机构管理,逐步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信用记录,对于检查中发现的未能满足监管和联网要求的检测机构,要求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有关条款予以处罚。环保、公安、交通等部门通过联合行动,强化机动车排气污染道路抽检执法工作,严控冒排气超标车辆上路行驶。(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落实)

  38.严控源头落实扬尘监管。采取日常监管和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强化抑尘措施,落实整治要求,对没有落实各项扬尘控制措施的违规工地,责令限期整改;对问题突出的责令停工整顿,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罚,必要时约谈企业法人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企业和个人列入诚信体系“黑名单”,在新闻媒体曝光,并在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资质许可和施工许可等方面严格限制。[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公路局、市代建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落实]

  39.属地管理控制生物质焚烧。建立市、区县、乡镇、村四级禁烧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形成边界明确、责任落实、上下互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管理体系。加大查处违法行为力度,按照“有烟必查、有火必罚”的原则,严惩重罚“第一把火”,始终保持对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等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落实]

  40.深化区域大气联防联控。积极推进建立区域污染联防联治协调机制和联合执法机制,协调解决跨区域大气污染问题,推动区域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探索与周边城市联合在燃煤电厂、锅炉、陶瓷、玻璃、铝型材行业等大气污染重点行业整治要求及排放标准的逐步统一,形成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落实)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责任主体,发挥环委会统筹作用。紧紧围绕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目标,明确任务,强化措施。各地政府(管委会)对辖区内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市环境保护委员会设立专责组,明确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生物质焚烧和农牧源等重点领域污染防治牵头部门负全责,落实责任,强化督查督办及整改工作,形成五大重点领域污染防治目标明确、责任具体、督办有力的工作局面。

  (二)加强综合督导,积极应对不利气象。完善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平台,加强秋冬季不利气象条件下的会商研判和预报预警,及时启动污染天气应对措施。针对冬春季节颗粒物污染高发、夏秋季节臭氧污染高发的特点,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在元旦、春节、元宵节、清明节、中秋节等节日期间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和大气重污染过程应对工作,做好“削峰”工作。2017年10月底前,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选取典型的污染类型开展大气重污染应急演练。空气质量保障工作综合督导组对各地不利气象条件下空气质量保障应对工作进行督导。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明确整改要求、完成时限,采用后督察对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核实。

  (三)深化网格化机制,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出台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实施意见,压实各级党委政府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将监管责任延伸至村(居)一级,责任明确到人、到岗,探索基层环境监管网格与社会综合治理网格融合,打通环境监管责任落实的“最后一公里”,实现“零死角”监控。

  (四)加大资金支持,强化科学研究。加大资金投入,建立多部门合作的科技研发平台,加强大气污染源解析,开展市PM2.5和O3协同控制与达标管理研究,弄清其相互作用机理、污染成因来源与传输规律,提出SO2-NOx-PM-VOCs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方案和空气质量精细化机制。

  (五)健全体制机制,严格考核问责。结合第三方考评机制,制定科学严格的考核考评问责制度和保证金奖罚机制,每季度由市委或市政府主要领导、每月由分管副市长组织召开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形势分析会,东南板块、西北板块项目进度滞后、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最后2名的在会议上作汇报。

  (六)推进信息公开,完善公众监督渠道。全面推进大气环境治理信息公开,确保公众畅通获取大气污染排放和大气环境质量等各类环境信息。建设环保微信举报平台,进一步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公众对各级政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和企业污染排放行为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