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落实进城务工人员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肇庆市落实进城务工人员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日
肇庆市落实进城务工人员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肇府函〔2015〕50号)要求,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进城务工人员个人及其家庭基本生活,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督促和指导用人单位,严格执行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使广大劳动者特别是低收入劳动者分享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切身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
二、主要措施
(一)加强执行最低工资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各级政府要集中力量开展宣传活动,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作用,创新宣传方式,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现代传媒手段,大力宣传最低工资标准及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让社会各界和进城务工人员了解相关规定,增强用人单位执行法律法规的意识和进城务工人员的依法理性维权意识。对重点行业、企业,定期开展送法上门、组织法律培训等活动,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列为进城务工人员上岗培训重要内容,大力营造贯彻落实最低工资制度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监控。对企业招用进城务工人员的工资情况、劳动保障情况依法进行监管。监察企业的用工行为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是否遵守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执行《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要明确企业对进城务工人员的工资支付和清偿主体责任,企业必须依法按时足额将工资支付给进城务工人员本人。对违反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用人单位,坚决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三)加强劳动合同签订监管。各类用人单位要依法依规与招用的进城务工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手续。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上岗作业的管理制度,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和支付方式等内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进城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特别是针对实行计时、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应就其实行劳动定额、计件单价、计时工资标准等进行重点监测。
(四)加大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执法力度。发挥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作用,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用人单位最低工资标准贯彻执行情况的执法力度,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举报专查”等执法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用人单位的用工情况、工资支付情况及职工合法利益方面进行详细检查。对用人单位无故拖欠进城务工人员工资,不执行肇庆市最低工资标准,不遵守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立即责令进行整改,对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全力维护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全面贯彻执行。畅通“12333”投诉举报热线,及时处理进城务工人员信访举报案件。
(五)构建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联动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建立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应急工作制度,明确处置程序和处置措施,形成快速反应和处置工作合力,有效避免因用人单位拖欠进城务工人员工资或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而引发的群体性劳资纠纷。建立和完善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和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制度。
三、工作要求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我国一项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庭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制度。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政府对收入分配进行宏观调控的基本手段,是政府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企业保持市场竞争力,稳定就业。各地、各部门务必认真抓好落实。
(一)建立健全部门工作机制。建立肇庆市维护劳动者权益联席会议制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本级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监察执法等工作。联席会议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总工会、人民银行肇庆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单位)组成。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肇庆高新区党群工作部要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二)强化责任追究。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地要建立健全保障进城务工人员最低工资保障责任清单,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履行进城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保障进城务工人员最低工资支付工作中存在领导不力、监管不严、配合不实、处置不当和工作人员推诿扯皮等行为的,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三)发挥基层工会监督作用。基层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工资支付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有权代表进城务工人员与用人单位进行交涉,要求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基层工会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映,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形成劳动保障监察与工会法律监督的协调联动机制和工作合力,做到对违法行为早发现、早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