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者助手 我的收藏   收藏
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7141332/2019-27177 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机构: 肇庆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9-09-29
名称: 肇庆市森林防火禁火通告
文号: 肇府通〔2019〕3号 发布日期: 2019-09-29
主题词:
【打印】 【字体:    

肇庆市森林防火禁火通告

发布日期:2019-09-29  浏览次数:-
  为保护森林生态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严防森林火灾发生,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特发布森林防火禁火通告:

  一、2019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划定为森林防火特别防护期。

  二、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的森林防火区内严格管控野外火源,禁止下列野外用火: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和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三、山上从事林业生产经营、工程施工单位,山边林内的工矿企业、酒店、饭店、学校、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储库(站),公路、铁路沿线,供电高压设施,殡葬墓园等有森林防火责任的单位,要切实履行森林防火责任,加强火源管理,严禁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

  四、在特别防护期内、四级以上高火险天气期间或传统民俗拜祭节日等森林火灾高发时段,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可以在森林高火险区、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等重点防控区域设立森林防火临时检查哨(卡),严格检查过往车辆和进山人员,严禁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或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物品进山。进山人员要服从管理,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五、中小学生家长要教育和引导学生,不要在森林防火区内玩火;智障人员的监护人,要切实履行监护责任。

  六、违反本通告有关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和治安处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如发现火情,不要擅自扑救,请拨打电话12119、110、119报警。

肇庆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9日

相关文件下载:肇庆市森林防火禁火通告.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