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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7141332/2019-27179 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发布机构: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9-09-29
名称: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肇庆市2019年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
文号: 肇府办函〔2019〕125号 发布日期: 2019-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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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肇庆市2019年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9-29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和《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做好2019年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粤退役军人函〔2019〕442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2019年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安置对象

  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9条规定,2018年冬季和2019年夏秋季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一)服现役满12年(含)以上的士官。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

  (四)烈士子女士兵。

  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53条规定,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2018年冬季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官:

  (五)服现役满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

  (六)服现役满上士军(警)衔规定年限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

  (七)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

  (八)从城镇(非农业户口)青年中征集入伍或者从在校大学生中征集入伍(不复学)以及应届大学毕业生入伍且持有“通”字或非农优待安置证的士官。

  二、确定安置办法

  2019年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试行“两次移交、两次安置、带名单下达”的移交安置办法,分两次下达移交安置计划和人员名单。2019年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档案材料,按照《民政部办公厅 总参谋部军务部关于印发〈退役士兵档案移交审核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参务〔2013〕360号)相关规定进行移交审核。其中,符合本通知政府安排工作对象第(一)项至第(七)项条件的退役士官的档案由军队各大单位政治工作部门与省退役军人事务厅集中审核交接;符合第(二)、(三)、(四)项条件的退役义务兵以及符合第(八)项条件的退役士官档案,由部队师(旅)、团级单位直接移交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后,应将符合第(二)、(三)、(四)项条件的退役义务兵相关情况逐级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批。要按照粤组通〔2018〕50号文件要求,加强与安置地党委组织部门的协作,实现退役士兵党员组织关系转接与移交安置工作同步推进、同步落实。

  三、完善安置措施

  (一)提供优质充足岗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采取措施鼓励退役士兵参加公务员招考,发挥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安置主渠道作用,确保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比例不低于80%,确保提供充足的安置岗位数量,不断提高安置岗位质量。县级安置任务较重的可由市级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由上级统筹安排的人员,要经本人同意且不受户口所在地限制,公安部门根据实际安置地办理落户手续。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国有、国有控股、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招录职工时,要按照本企业全系统新招录职工数量的5%核定退役士兵年度接收计划;无法提供安置计划或低于5%比例提供计划的,以企业总部名义向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说明理由并附加相关证明材料;制定计划时,应面向所有有用人计划的所属企业,重点向效益较好的单位倾斜,坚决杜绝将部分企业排除在招录计划之外的情况发生;不得提供濒临破产或生产有困难的企业岗位以及与退役士兵安置地不在同一地区(设区市)的岗位给退役士兵,市、县两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加强与国有、国有控股、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沟通协调,做到制定岗位计划工作关口前移,尽量避免后续计划调整。

  (二)完善评分选岗办法。要按照退役军人部发〔2018〕56号文件要求,改进档案材料登记审核,完善公开公正审档评分办法,保证《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表》相关信息客观、真实、准确。完善“阳光安置”工作机制,使服役时间长贡献大的退役士兵优先选岗。

  (三)允许灵活就业。选择由政府(管委会)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回到地方后又放弃安排工作待遇的,经本人申请确认后,由安置地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其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应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之和的80%,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照不低于当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其中,发放标准低于25000元的,按照不低于25000元标准发放。同时,按规定享受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四)保障待安排工作期间待遇。退役士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间,以其在军队服役最后年度的缴费工资为基数(其在军队服役最后年度的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费率逐月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作为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所需费用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同级财政资金安排退役士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内按规定参加安置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同级财政资金安排,个人缴费部分由退役士兵个人缴纳。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市、县两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主动牵头协调军地相关部门,切实做好保险关系接续工作,确保退役士兵社会保险待遇连续享受。

  (五)落实岗位待遇。接收单位应当从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上岗的,应当从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直至上岗为止。退役士兵享受所在单位正式员工同工龄、同工种、同岗位、同级别待遇。军龄10年以上的,接收的企业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接收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出台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措施,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四、工作具体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各地要高度重视,充分发挥各级党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协调作用,严格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法规政策,推动安置工作提质增效,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各地政府(管委会)是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提高安置政策的执行力,确保2018年冬季退役士兵的安置任务于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2019年夏秋季退役士兵的安置任务于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

  (二)确保安置质量。通过拓展党政机关安置渠道、加大事业单位编制落实、加强国有企业计划协调统筹与审核等措施,逐步优化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比例,对各地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结构比例进行指导,对不符合安置政策规定的岗位计划、结构比例提出调整建议;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除个人申请自谋职业外,做到应安置尽安置,提高退役士兵的选择面和满意度,坚决避免因安置不落实产生新的安置遗留问题。列支相关经费,确保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补助和灵活就业一次性就业补助按时足额发放,确保退役士兵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按规定缴纳并接续。国有、国有控股、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制定细化岗位计划时,应明确具体安置单位、岗位、工作地点、需求人数及安置单位的联系人、联系方式;应重点选择与主业相关、具有吸引力的岗位,并畅通职业晋升通道,切实体现对军人的尊崇;强化内部挖潜,着力避免“零安置”年度任务结束后未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以企业总部名义向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做出情况说明。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有关要求,保障退役士兵工龄及岗位薪酬待遇水平,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签订期限。

  (三)严格追究责任。将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落实情况作为考评“双拥模范城(县)”的重要指标,对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和单位,通过约谈督促、挂牌督办、媒体曝光等方式,责令限期整改;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地区以及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问责。

  (四)坚持规范管理。集中交接的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官接到《接收安置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自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15个工作日内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取消相关安置待遇。

  (五)重视宣传教育。积极宣传安置法规政策,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市、县两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适应性培训和职业指导,向退役士兵介绍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安置工作情况、党的组织生活相关规定等,帮助退役士兵找准就业预期与就业现状的平衡点,自觉理解支持政府工作,2018年冬季退役士兵的适应性培训工作在今年9月底前完成。大力宣传退役士兵奉献国防,参与地方维稳处突、应急救灾,在不同岗位建功立业的感人事迹,激发退役军人的自豪感、荣誉感、责任感、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六)加强督促落实。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与退役士兵、接收单位加强沟通联系,加强跟踪督导,督促退役士兵按时报到,接收单位及时安排上岗,自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发出《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役士兵超过规定报到时间30天未报到的,以及自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退役士兵15日内未到接收单位报到的或接收单位1个月内未及时安排上岗的,各县(市、区)(管委会)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退役军人事务局,2018年冬季、2019年夏秋季退役士兵的安置情况,请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分别于2019年12月15日、2020年6月15日前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联系人:王珏,联系电话:2358517,电子邮箱:zqtyjrswj@163.com)。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2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各部委,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监委办公室,肇庆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委法治办,省驻肇各单位,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市属各院校,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肇庆高新区社会工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