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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第二批)》解读

保护视力色: 来源:肇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5-11-13 21:46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不断完善轻微违法行为容错机制,扩大行政执法减免责范围,我局参照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及部分地市市场监管部门减免责事项清单,结合我市市场监管实际,制定出台《肇庆市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第二批)》,在肇庆市行政区域内适用。

  (二)出台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

  4.《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粤府〔2022〕9号)

  5.《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

  (三)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1.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征求意见情况:2025年5月26日至29日,征求市局机关各科室、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肇庆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意见,各单位均反馈无修改意见。

  2.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情况:2025年6月4日至28日,在肇庆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重要通知栏上发布征求意见公告,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建议,未收到反馈意见。

  二、目标任务

     出台《肇庆市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第二批)》是市场监管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部署要求、贯彻执行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具体举措,是在2022年印发的《肇庆市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基础上的延续,旨在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防范履职风险,深入推进柔性执法、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主要内容

  新增减免责清单的主要内容:涉及网监与广告、商标等几个监管领域,共计6个事项。

  从轻处罚清单(2项):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对适用减轻处罚的违法行为,拟要求当事人符合一种法定情形。

  减轻处罚清单(3项):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对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作出具体规定,为审慎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适用减轻处罚的违法行为,拟要求当事人至少符合一种以上法定情形。

  免处罚清单(1项):免予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予处罚的两种情形,免处罚清单分为两部分:一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主要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行责令改正,当事人及时改正则不予行政处罚;二是“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主要为当事人符合特定裁量情形则不予行政处罚。

  四、利企惠民措施

  《肇庆市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第二批)》依法规范了对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审慎行使行政处罚权,对于列入《肇庆市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第二批)》管理的事项,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罚教结合,让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行为中都能看到风清气正,从每一项执法决定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五、新旧政策差异

  《肇庆市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第二批)》对2022年版《肇庆市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的延续,无政策差异,自施行日期起五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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