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企业研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一、修订背景及理由
《肇庆市企业研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肇科〔2021〕1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21年5月27日印发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6月26日。政策实施期间,共投入研发财政补助资金1685万元,扶持企业数量304家次,相应企业纳税申报的研发费加计扣除数额达到27.21亿元,有力地推动了企业科技创新工作。如今《管理办法》即将到期,为继续引导我市企业持续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与《肇庆市科技创新支撑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肇府办〔2023〕11号)相适应,现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二、政策与文件依据
(一)《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
(二)《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落实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粤科政字〔2021〕7号)
(三)《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政府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肇府函〔2019〕177号)
(四)《肇庆市科技创新支撑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肇府办〔2023〕11号)
三、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2024年3月4日至4月7日,我局就《管理办法》(修订版)征求了各地政府(管委会)、市有关单位、企业代表和公众意见,均没有修改意见。
四、目标任务
进一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通过财政资金补贴,降低企业研发成本,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引导企业建立常态化研发机制,促进企业提升自创新能力。
五、主要内容
(一)补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四上”企业(规上工业、规上服务业、限上贸易业和资质内建筑业)和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中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已建立研发机构,并纳入肇庆市统计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的统计范围。
2.企业已设立研发费辅助账或专账,上一年度已向税务部门办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且年度研发费投入不低于200万元。
3.企业诚信记录良好。
(二)补助标准
企业获得的补助资金=经核定的企业研发投入×系数(当年市财政年度预算补助资金总额/经核定的当年全市所有申报企业研发实际投入总额)。单个企业年度内补助不超过50万元。
(三)办理程序
1.提交申请:由市科技局编制发布补助资金申请指南,企业填报相关申请材料,报送至所在地县级科技管理部门。
2.现场核查:所在地县级科技管理部门现场核查企业设立研发费辅助账或专账情况、研发机构建立情况,并集中报送至市科技局。
3.核实:市科技局对集中报送的企业进行核实,并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4.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补助资金。
(四)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2024年6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六、利企措施
《管理办法》从补助对象和标准、部门职责、后续管理等方面进一步规范企业研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明确部门职责,加强管理,为企业申请补助提供便利和保障,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积极开展研发活动。
七、前后政策差异对比
(一)第五条将补助对象条件修改为“补助对象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四上’企业(规上工业、规上服务业、限上贸易业和资质内建筑业)和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中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已建立研发机构,并纳入肇庆市统计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的统计范围。”
原补助对象条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需上一年度纳入肇庆市统计部门统计范围,已建立研发机构,并按照统计部门要求完成统计工作;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需是在肇庆市注册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肇庆市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第七条将补助标准修改为“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当年企业申请数量和年度市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情况,确定当年度补助资金总额和补助比例进行奖补。计算公式如下:企业获得的补助资金=经核定的企业研发投入×系数(当年市财政年度预算补助资金总额/经核定的当年全市所有申报企业研发实际投入总额)。单个企业年度内奖补不超过50万元。”
删去原补助标准中的“每个企业获得的补助资金,不超过该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所属年度缴纳入地方库所得税额度”表述。
(三)由于第五条增加了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因此在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相应增加市农业农村局的职责。
(四)第二十四条修改有效期,政策自2024年6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24年6月27日至2027年6月27日),与原政策衔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