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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肇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肇庆市举报重大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解读

保护视力色: 来源:本网     时间:2024-06-19 16:01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2024年4月25日,肇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肇庆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肇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肇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肇庆市举报重大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肇市监规字〔2024〕2号),为便于各地各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更好理解和贯彻执行,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废止背景和必要性

  2021年12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正式施行,对举报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等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有了统一明确的规定。而《肇庆市举报重大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肇市监〔2019〕21号)的主要制定依据《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食药监稽〔2017〕67号)已被依法废止,且与现行有效的国市监稽规〔2021〕4号文在重大违法行为定义、奖励标准计算、奖励程序时限等方面内容不一致。因此,有必要对因依据的规章被废止而失去合法性的《肇庆市举报重大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作废止处理。

  二、废止依据

  (一)《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

  (二)《肇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肇府规〔2023〕4号)。

  三、废止通知的主要内容及后续政策依据

  自《肇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肇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肇庆市举报重大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印发之日起,《肇庆市举报重大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肇市监〔2019〕21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今后我市相关行政管理活动按照《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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