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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肇庆市地方性法规部分)》解读

保护视力色: 来源:本网     时间:2024-03-22 15:21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为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更好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肇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肇庆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肇庆市地方性法规部分)》(以下简称《基准》)。为便于社会公众更好理解《基准》内容,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根据市司法局的统一部署,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本地地方性法规等规定,完成相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工作。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我市文广旅体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进行了梳理,共梳理出1部地方性法规涉及行政处罚事项,即《肇庆古城墙保护条例》。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依据文旅部和广东省文旅厅等上级单位相关裁量权的规定,起草了本《基准》。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

  3.《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的工作指引〉的通知》(司办通〔2023〕92号);

  4.《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的通知》(文旅综执发〔2021〕11号);

  5.《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基准》主要是对《肇庆古城墙保护条例》的行政处罚条款细化裁量权基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肇庆古城墙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本条例涉及的违法行为有四类:一是在肇庆古城墙墙体及其附属建筑物上堆载、悬挂、晾晒物品的;二是在肇庆古城墙墙体上行驶或者停放机动车;三是从事产生振动、高温、放射、潮湿等危害肇庆古城墙安全的活动;四是其他影响肇庆古城墙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违法程度分为以下三种:

  1.一般:责令限期改正,未在期限内改正,且未造成损坏后果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未造成损坏后果,但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或者造成轻微损坏后果,夯土、砖墙出现松动或开裂现象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特别严重:

  第一种情况:造成砖、石、基础等部位两处以下损坏的;或造成主体建筑结构及重要部位局部轻微损毁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种情况:造成砖、石、基础等部位超过两处损坏的;或造成主体建筑结构及重要部位较大损毁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举办方在活动举办后没有将活动场地恢复到使用前原状的,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肇庆古城墙破坏后果,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本条例涉及的违法行为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肇庆古城墙举办展览展示、影视拍摄等活动后,未将活动场地恢复到使用前原状的。

  违法程度分为以下三种:

  1.一般:责令限期改正,未在期限内改正,且未造成损坏后果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造成砖、石、基础等部位3处以下损坏的;或造成主体建筑结构及重要部位局部损毁的。处10000元以上44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特别严重:

  第一种情况:造成砖、石、基础等部位超过3处损坏的;或造成主体建筑结构及重要部位较大损毁的。处44000元以上66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种情况:造成砖、石、基础等部位超过6处损坏的;或造成主体建筑结构及重要部位严重损毁的。处66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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