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通知》解读
2024年12月19日,《关于公布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通知》(肇府办函〔2024〕79号,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印发。为便于各地各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更好理解有关内容,现将《通知》解读如下:
一、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背景
肇庆市地处北回归线南侧,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境内有西江干流和北江干流,年平均气温21.8℃,极端最高气温40.6℃,极端最低气温-4.2℃,是广东洪涝灾害事故频发区。根据我市气候特点,影响肇庆的主要气象灾害主要有:暴雨、台风、强对流(雷雨大风、冰雹、龙卷风)、西江洪水、寒潮、低温阴雨、高温、干旱。这些气象灾害极易给我市带来各种安全隐患,并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灾害,对人民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二、重点单位的定义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是指在发生台风、暴雨、雷电、大风、高温、寒冷等灾害性天气时,容易直接或者间接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
包括:学校(含幼儿园)、医院以及火车站、民用机场、轨道交通、高速公路、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运输或者销售单位;重大基础设施、大型工程、公共工程等在建工程的业主单位;电力、燃气、供水、通信、广电等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企事业单位;旅游景区、主题公园、风景区的经营管理单位,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渔业捕捞、船舶运输、渔港、海上平台、跨海桥梁等的经营管理单位;大型生产、大型制造业单位或者大型劳动密集型企业;其他因气象灾害容易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
三、公布重点单位的意义
重点单位名单的定期更新和公布,有利于压实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主体责任,提高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风险防范意识,以点带面增强全社会抵御气象灾害的综合防御能力。
四、重点单位的确定
根据《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第八条“重点单位名录应每两年更新一次”的有关规定,市气象局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行业重点单位自荐、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召开专家评审会等,经市政府审定,市政府办公室于2024年12月19日公布了《关于公布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通知》(肇府办函〔2024〕79号),明确我市市属、端州区、鼎湖区、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粤桂试验区(肇庆)的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为47家。具体如下:21家学校、医院、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9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运输或者销售单位;6家旅游景区、主题公园、风景区的经营管理单位,重点文物保护单位;9家电力、燃气、供水、通信、广电等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企事业单位;2家大型生产、大型制造业单位或者大型劳动密集型企业。
五、重点单位的主要职责
重点单位应根据《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规程(试行)》等相关规定,落实气象灾害防御主体责任。
(一)重点单位应根据易造成影响的气象灾害种类,建立灾害风险防控机制、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档案,加强防风、防涝、防雷等工程设施建设,提高经营场所、设备设施、机械装置等的防灾抗灾能力。
(二)重点单位应明确本单位气象安全主体责任,明确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应急管理人,做好气象预报预警信息接收工作。重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负全面责任,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制度并督促实施,在气象灾害发生期间指挥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和自救互救等工作;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人要具备一定的气象灾害风险管理能力,组织制定本单位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及知识培训,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定期巡查并落实隐患整改,组织实施各种气象灾害防御及救援工作,履行气象灾害防御职责,在灾害天气期间发挥应急协调指挥的作用。
(三)重点单位应建立灾害性天气发生期间的值班制度,并落实值班人员的岗位责任。
(四)重点单位应具备自查自纠能力。举办气象防灾减灾培训、组织开展气象应急演练(如:人员有序撤离、人员遇险急救、人员有效远离等)。对本单位场地进行定期巡查和自查(如:防雷装置的巡查、安全标志的巡查、气象信息传输通道的巡查等),对单位人员安全意识持续宣贯、时刻敲响警钟。通过自查自纠,要及时发现自身的隐患,并及时落实整改,遇到不能自改的问题及时咨询、上报。
(五)重点单位应落实气象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每年汛期前完成本单位气象安全风险研判工作。同时,根据安全风险清单,采取相应的气象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措施。
(六)重点单位应做到气象灾害天气应急处置得当、灾情险情上报及时。
(七)重点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档案,做到灾害可防御、案情可溯源、灾情可总结、人员可交接。
六、重点单位在遭遇灾害性天气应采取的防御措施
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生效期间,重点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按照相应的防御指引或者标准规范,采取防御措施。
不同类别的重点单位应当采取下列重点防御措施:
(一)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单位接收到台风、暴雨、雷电等预报预警信息时,应当对因天气原因滞留的人员提供临时安全避险场所或者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二)在建工程重点单位接收到台风、雷雨大风、雷电预报预警信息时,应当采取加固措施,加强工棚、脚手架、井架等设施和塔吊、龙门吊、升降机等机械、电器设备的安全防护,受影响较大的区域应当停止高空作业和户外施工;接收到暴雨预报预警信息时,应当暂停户外作业,切断低洼地带有危险的室外电源,及时疏通地下排水管道或者加设临时排水措施,地下工程施工要严密监视地质变化和施工支撑体系变化。
(三)易燃易爆类重点单位接收到台风、雷雨大风、雷电预报预警信息时,应当采取停止户外作业、切断危险电源等防御措施,并及时调整生产作业;接收到高温预报预警信息时,应当对生产、充装、储存设施和运输工具采取隔热降温措施,必要时停止户外露天作业。
(四)旅游景区、主题公园、风景区等重点单位接收到台风、暴雨、大风、雷电等预报预警信息时,应当及时向游客发出警示信息,适时采取关闭相关区域、停止营业、组织人员避险等措施。
(五)在海域、水域从事运输等生产经营活动的重点单位接收到台风、暴雨等预报预警信息时,应当及时组织船舶和相关人员采取停止作业、回港避风等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七、政府及部门主要职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确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经费保障。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健全气象灾害防御标准和规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对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重点单位履行气象灾害防御职责情况组织专项检查或者抽查,并对检查结果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会同工信、教育、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文旅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