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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科技创新指导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保护视力色: 来源:肇庆市科学技术局     时间:2024-12-09 16:18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一、起草背景

  2013年1月29日,市科技局出台了《肇庆市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肇科〔2013〕6号),对支持肇庆市科技创新指导类项目(以下简称指导类项目)的申报和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2022年9月30日,印发了《肇庆市科技创新指导类项目管理工作规程》(肇科〔2022〕34号),加强了肇庆市科技创新指导类项目的规范管理,提高了各战线科技工作者科研创造性和申报积极性。

  为了更好地开展肇庆市科技创新指导类项目的管理工作,改进和规范科技项目的管理模式,赋予项目单位更大的自主决策权,我局结合自筹经费类项目性质特点和工作实际,起草了《肇庆市科技创新指导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政策与文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二)《肇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肇科〔2021〕31号)。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5章35条,对职责分工、入库和在库培育、出库和认定等均单独设立章节予以规定。

  第一章“总则”(1—4条),规定了管理办法目的、定义、专题分类、适用范围等。

  第二章“职责分工”(5—9条),规定了参与指导类项目组织管理各方的职责与要求。

  第三章“入库和在库培育”(10—21条),规定了指导类项目入库方式、申报流程、入库要求、在库培育期限和项目变更管理要求,并细化项目牵头单位基本条件和项目管理要求。

  第四章“出库和认定”(22—33条),规定了项目出库要求、出库方式、评审管理和专家遴选要求、项目终止等相关程序,规定可直接审核认定为指导类项目的产学研合作项目条件。

  第五章“附则”(34—35条),规定了文件有效期和负责解释部门。

  四、主要特色

  (一)改进指导类项目组织实施方式

  根据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科技管理“放管服”要求,《管理办法》按照“部门推荐、入库管理、择优出库、事后认定”的方式进行组织实施。对项目申报流程进行创新简化,将项目申请立项调整为申报入库培育,并明确出库后予以立项;明确项目管理各方职责、入库出库要求和流程、项目变更和终止管理等内容。

  (二)完善项目入库基本条件

  根据我市实际发展需求,完善项目入库条件。主要完善的内容:一是针对项目牵头单位,细化项目牵头单位类型,明确项目入库认定方法为项目牵头单位通过内部科学决策和内部公示后,确定入库推荐名单,出具推荐函,并经市县两级行业主管部门加注同意立项意见和加盖公章后报送市科技局(大专院校以及未有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的市直科研机构的推荐函,直接报送市科技局)进行诚信审查并公示;二是针对申报项目,细化项目入库的基本条件,增加申请人在项目申请及实施过程中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相关要求的表述。

  (三)优化项目管理过程

  根据项目管理需求,突出展现新特色的同时做好旧政策的衔接。一是优化指导类项目过程管理,以自我管理为主,市科技局和县级科技管理部门原则上不组织开展过程检查,出库时无需再提交每年度一份的阶段性进展报告。

  二是细化项目变更规定,项目名称、项目牵头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期限、项目指标、项目经费总额不允许变更,项目合作单位、项目组成员、技术路线、项目经费预算可在项目实施期内,经项目牵头单位内部决策自行变更。

  三是细化项目终止规定:1.主动终止,项目实施期内,项目负责人可主动申请项目终止,经市科技局同意后予以终止。2.自动终止,出库评审不通过和不能按时完成出库的,项目自动终止。3.强制终止,在库指导类项目如被发现存在违法违规和违背科研诚信等情况,由市科技局予以强制终止。

  (四)革新出库方式和项目认定条件

  根据项目科研贡献水平,采取审核和评审两种方式择优予以出库。一是对于在库培育期间,完成1项(含)以上与项目研究相关成果的,包括:项目负责人作为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CI、EI或ISTP高水平论文,项目负责人作为专利第一或第二发明人获得发明专利(含PCT专利)授权,项目成果获准药物临床试验、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等,完成以上任何1项成果的项目免于评审,由项目牵头单位审核通过后直接予以出库。二是其他未达到审核出库条件的项目需参加评审,评审出库是由项目牵头单位负责组织技术领域专家,就项目技术指标、项目实施、成果形式等完成情况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予以出库,不再由市科技局统一进行评审。

  审核或评审通过的项目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予以出库并认定为市指导类项目。

  另外,新增了产学研合作项目可直接审核认定为指导类项目的方式,包括企业面向高校及科研院所开展的合作项目,也包括企业与从事研发相关的科技型企业的合作项目。产学研合作项目需满足条件:1.按规定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项目牵头单位为技术合同“卖方”;2.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为“委托开发技术合同”或“合作开发技术合同”,且单个项目技术交易额达100万元及以上。项目单位提供相关材料可由市科技局直接认定为指导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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