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解读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
2014年5月7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印发实施《肇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细则》(肇公积金通〔2014〕25号),至今已有十年,随着住房公积金线上业务办理的变化、提取材料的简化、办理流程的优化,部分条款已不适应新形势需要。为切实落实上级的政策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制定《肇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提取办法》)。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适应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开展的实际需求,解决当前制度运行过程中的实际问题。
三、文件依据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9第30号);
(三)《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
(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
(七)《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公安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粤建金〔2018〕115号);
(八)《关于实施肇庆市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的通知》(肇房委〔2019〕11号);
(九)《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4年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粤建办〔2024〕36号);
(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扩大政务服务“跨省通办”范围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的意见》(国办发〔2022〕34号);
(十一)《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优化我市住房公积金阶段性使用政策的通知》(肇房委〔2023〕7号)。
四、主要内容
《提取办法》共七章二十四条,主要内容为:
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开展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文件依据、管理机构及适用范围。
第二章为提取情形。明确了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
第三章为提取条件。明确了第四条中提取情形对应的提取条件。
第四章为提取时间及额度。细化了住房公积金申请提取情形的时间、额度。
第五章为提取程序。明确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申请人、具体的审批时限。
第六章为监督及管理。明确了对涉嫌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进行提取和贷款限制的情形、职工违规提取需承担的责任。
第七章为附则。对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的其他事项做出规定。
五、主要条款的问题解答
(一)问:“自住住房”是指?
答: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或租赁权的住房。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明确要“重点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因此职工以商铺、商业公寓、车位等房产申请提取公积金的,不予受理。
(二)问:如何理解旧住宅加装电梯中的“旧住宅”?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中明确改造对象范围,提出“城镇老旧小区是指城市或县城(城关镇)建成年代较早、失养失修失管、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社区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含单独住宅楼)。”,因此职工以私人别墅、自建房等房产加装电梯申请提取公积金的,不予受理。
(三)问:为什么“同一套住房,一年内产权变更两次以上(含两次)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公安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粵建金〔2018〕115号)“一、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不允许住房公积金用于炒房投机。(二)对于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和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房等情况,不允许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同一套住房,一年内产权变更两次以上(含两次)的”,不予受理。
(四)问:变更住房申请提取有变更次数限制吗?
答:没有。取消产权变更次数限制,删除“后续只有一次机会变更另一套住房提取”,缴存职工可选择本人或配偶拥有所有权的房产申请办理提取业务,总提取金额不超过一套住房总房价。
(五)问:外市建造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如何计算?
答:根据《提取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提取额度计算不区分市内市外,以“建房总造价计算公式:住房建筑面积×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最新公布的造价标准(端州城区建设工程私人住宅参考造价)”为统一标准。
(六)问:《提取办法》第十八条其他存疑的情形指什么?
答:如离职证明电子版、网签购房合同、异地公证等。
(七)问:每项提取情形对应的提取资料在哪查看?
答:《提取办法》第十六条指出“办理提取业务所需的提取资料、办理方式、业务流程等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以提取办理须知的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开。”,以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布的最新《肇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须知》为准,提取办理须知对提取资料、办理方式、业务流程、咨询电话、办理地址等进行了详细说明。
六、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2014年5月1日施行的《肇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细则》(肇公积金通〔2014〕25号)同时废止。此前我市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上级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