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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解读

保护视力色: 来源:本网     时间:2024-12-12 17:36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2024年12月6日,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了《肇庆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推动《实施细则》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细则》制定背景

  消防救援队伍作为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和国家队,承担着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的重要职责。消防救援工作危险系数高、牺牲奉献大,实行24小时驻勤备战,需要党和国家在政治上给予特殊关怀。2021年1月,市政府印发《肇庆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试行)》(肇府规〔2021〕1号),该《实施细则》已于2024年1月失效。2024年1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新修订的《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粤府函〔2024〕10号),该《保障办法》由省消防救援总队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当前形势任务和政策法规牵头进行修订,修订后条款更加完善,可操作性更强。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市政府部署要求,为进一步保障我市消防救援队伍权益,现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修订完善。

  二、《实施细则》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三)《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

  (四)《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8〕50号);

  (五)《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84号);

  (六)《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的通知》(粤府函〔2024〕10号);

  (七)中共肇庆市委办公室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动新时代消防救援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肇办字〔2022〕17号)。

  三、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2024年4月份向各市直单位、县(市、区)和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征得市直单位和县(市、区)意见2条,并已采纳,未收到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

  四、《实施细则》目标任务

  切实做好部队原有优待政策的有序对接,保障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给予消防救援人员的各项优待在我市落地见效,进一步增强消防救援队伍的责任感、荣誉感和使命感,保障队伍健康稳定发展,在全社会营造尊崇消防救援职业的良好氛围,为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五、《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19条,保障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职业荣誉保障。第五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救援队伍(集体、个人)纳入地方表彰奖励体系,对消防救援队伍参照肇庆驻军部队有关规定开展慰问活动,举办重大庆典活动时邀请消防英模代表参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为本地入职消防救援人员的家庭制发、悬挂“消防救援人员之家”光荣牌。

  (二)职业风险保障。第六条规定了在职消防救援人员死亡被评定为烈士的,按规定发放烈士褒扬金;在职消防救援人员死亡的,由其工作所在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发放抚恤金。

  (三)社会优待保障。第七条规定了消防救援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和住房优待参照《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落实。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了消防救援人员在住房保障、交通出行、看病就医、子女教育、随队家属安置等方面享受的社会优待。

  (四)财政经费保障。第三条、第十五条规定了消防救援队伍保障经费来源和保障模式,明确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所需经费除中央、省财政负担部分外,由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并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第六条明确了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所需经费由消防救援人员工作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保障。

  (五)其他方面保障。第十六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等应当支持消防救援队伍干部交流转岗、人才培训工作。第十八条明确了政府专职消防员的职业保障可参考本实施细则制定相关政策。

  六、保障对象

  肇庆市行政区域内的在职、退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遗属、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家属、因公致残退出消防救援队伍人员。

  七、职责划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省相关保障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职责和义务。

  八、有利举措

  《实施细则》对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经费来源进行了明确,规定除中央、省财政负担部分经费外,由地级以上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有利于各级消防救援队伍根据中央和地方事权责任划分情况争取经费支持,落实分级保障。

  《实施细则》对各级人民政府保护消防救援人员荣誉、提高消防救援人员职业荣誉感相关要求进行了规定,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将消防救援队伍表彰奖励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地方党委政府、群团组织表彰奖励体系,有利于在全社会营造尊崇消防救援职业的良好氛围。

  《实施细则》明确了消防救援人员死亡相应抚恤金发放标准,进一步加强对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的抚恤,有利于在消防救援人员死亡后及时为其遗属提供经济补助和必要帮助,减轻遗属生活负担。

  《实施细则》明确了住房、交通、医疗、教育、家属安置等多维度保障,构建起系统性职业保障网络,既解决消防救援人员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又强化了社会对消防救援职业的尊崇,有利于打造高素质、稳定的消防救援队伍,对于激励指战员奋勇拼搏、争先创优、建功立业也具有重要意义。

  九、新旧政策差异

  新出台的《实施细则》与原《肇庆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相比,篇幅减少1条,为19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制定依据。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关于推动新时代消防救援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两项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作为依据。实施细则未明确的事项,按国家或省有关规定执行。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省政策为准。

  (保障范围。进一步细化《实施细则》保障对象,明确原《实施细则》所称“消防救援人员”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并将因公致残退出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列入抚恤优待对象范围。推进政府专职消防队伍职业保障体系建设,明确政府专职消防员的职业保障可参考本办法执行。

  (职业荣誉。明确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为本地入职消防救援人员的家庭制发、悬挂“消防救援人员之家”光荣牌。

  (抚恤金发放。明确提出在职消防救援人员抚恤金发放由其工作所在县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所需经费由其工作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保障。

  (住房保障。明确提出符合条件的消防救援人员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畴,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保障。支持有条件的地区配套建设供消防救援人员值班备勤使用的备勤公寓。

  (车辆通行。明确提出正在执行公务的消防救援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车辆因执行公务,临时停放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停车场的,免收停车费。

  (子女教育。修改完善了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1级至4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和平时荣立三等功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的,参照肇庆驻军部队现役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落实优待。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1级至4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和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接受学前教育或义务教育、跨县(市、区)转学、入读中等职业学校、报考本专科普通高等学校、参加全国统考录取投档等优待政策按照省的有关规定落实。

  (经费预算。明确提出经费预算保障模式应当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有关消防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统筹安排消防经费支持欠发达地区消防救援队伍建设。

  (人才激励。明确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和对应业务部门应健全干部培养交流机制,落实公务员转岗有关政策,对长期在消防救援一线工作,达到规定年龄的干部,可在应急管理系统转岗或由组织人事部门有计划地交流到其他系统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部门、党校等应当支持消防救援队伍的培训工作,结合实际将消防救援人员纳入本地、本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消防救援队伍根据人才培养需求与市内高校合作,采取独立办班等方式培养在职人才,有条件的高校应予以支持。消防救援人员参加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本市各院校和培训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支持符合条件的的消防救援紧缺专业人员申领肇庆市“人才绿卡”。

  十、特色亮点

  (一)全周期保障:覆盖消防救援人员职业生涯全阶段(在职→退休→牺牲/伤残),兼顾本人及家属权益,确保队伍稳定与发展。

  (二)精准施策:细化抚恤金标准(如区分烈士、因公牺牲等情形),明确医疗“绿色通道”操作流程。

  (三)社会联动:通过住房、交通、医疗、教育等多领域政策联动,构建全方位保障体系,全面维护消防救援人员权益。

  (四)动态调整机制:明确政策与国家、省后续规定冲突时以最新政策为准,预留政策优化空间。

  十一、改制前后政策的衔接

  《实施细则》未明确的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事项,仍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转制前有关规定执行,由对应的优待保障部门落实职业保障工作。本细则内容与国家、省后续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省政策为准。

  十二、关于施行时间

  《实施细则》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十三、解读单位和解读人

  解读单位:肇庆市消防救援支队

  解读人:刘世雄

  联系电话:0758-2743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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