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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解读

保护视力色: 来源:肇庆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时间:2024-02-23 16:45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一、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为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发展预留足够空间,充分释放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肇庆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制定了《肇庆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以下简称《四张清单》)。出台《四张清单》是肇庆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立健全包容审慎行政执法工作机制的重要举措。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二)涉及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3.《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年施行)

  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5.《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2018年修订)

  6.《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7.《肇庆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施行)

  三、《四张清单》的主要内容

  《四张清单》包含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强制措施四张清单,涉及免处罚的情形8项,涉及从轻处罚的情形4项,涉及减轻处罚的情形6项,涉及免强制的情形4项,具体内容包括:

  1.《免处罚清单》涉及8项事项,针对“对个人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对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个人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行政处罚”、“对个人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未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的行政处罚”、“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对其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的行政处罚”、“对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未履行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义务的行政处罚”、“对个人未按照分类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对个人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废电池以及各种食品包装物等废弃物;乱倒垃圾、粪便和污水的行政处罚”等行为初次违法,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免罚情形。

  2.《从轻处罚清单》涉及4项事项,针对“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行政处罚”、“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生产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时,物料堆放场未按照要求采取建设密闭罩棚、挡风墙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行政处罚”、“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装卸物料的操作区域未按照要求采取设置喷淋装置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行政处罚”、“对生产用原料等干散货未按照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行政处罚”等行为初次违法,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形。

  3.《减轻处罚清单》涉及6项事项,针对“对施工工地未能按照要求采取设置围挡、防溢座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行政处罚”、“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要求及时清运建筑垃圾或采取其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行政处罚”、“对施工单位在土方作业阶段施工时未按照要求采取洒水、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行政处罚”、“对道路和管线铺设工程施工实施挖土、装土、堆土、路面切割、破碎作业时,未在作业表面采取洒水、喷雾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行政处罚”、“对运输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密闭运输或者未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的行政处罚”、“对建设项目已动工但因分期工程建设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未对裸露地面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行政处罚”等行为初次违法,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形。

  4.《免强制措施清单》涉及4项事项,针对“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等物品进行查封的行政强制”、“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等物品进行扣押的行政强制”、“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进行查封的行政强制”、“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进行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等行为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可以采取其他非强制手段达到管理目的,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等第二款规定的免强制的情形。

  四、《四张清单》的有效期

  《肇庆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自2024年2月1日开始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有效期届满前根据实施评估情况适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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