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自由裁量权基准》解读
一、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为进一步做好地方性法规、规章涉及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建设,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依法、合理实施行政处罚,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肇庆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制定了《肇庆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自由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等有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
《裁量权基准》主要内容包括违法行为、违反条款、处罚依据、违法程度、处罚裁量情节、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实施主体。《裁量权基准》共31项:
(一)违反《肇庆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2项:“临街建(构)筑物设置或者安装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影响市容市貌”、“临街建(构)筑物的阳台、窗外吊挂或者堆放有碍市容物品”、“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的店铺超门窗、外墙占用户外场地进行室外生产、施工、作业、经营、展示、宣传等活动”、“城市道路上的井盖、沟盖未及时更换、修复、补缺、正位”、“攀、折、钉、拴树木,采摘花草,践踏地被,丢弃废弃物”、“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焚烧物料,以树承重、就树搭建,采石取土、建坟”、“损坏绿化进行商业、娱乐活动的处罚”、“未按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未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影响市容市貌”、“在建(构)筑物、设施及树木涂写、刻画的,擅自在建(构)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障碍物,妨碍他人停车”、“未将相关信息准确、完整、实时接入共享交通工具监管平台”、“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经批准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在建设或者活动结束后没有在规定期限拆除、清理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兜售物品,影响市容”、“随地吐痰、便溺,乱丢口香糖、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瓶罐等废弃物”、“在省人民政府划定的城市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在城市市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周围环境卫生”、“未即时清理动物的粪便等排泄物,污染市容环境卫生”、“收购、存储废旧物品未采取措施导致废旧物品向外散落,未采取围挡、遮盖等有效措施影响周围环境”、“在集贸市场和其他商品交易市场内乱扔垃圾、积存污渍污水严重、乱堆放杂物,影响环境卫生整洁”、“没有将厕所粪便排入化粪池再进入城区污水系统,或者没有倾倒在指定场所的容器内,没有将清掏的粪便运至指定地点处置,或者未及时疏通、清除化粪池”。
(二)违反《肇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8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管理责任”、“未按照分类规定投放生活垃圾,或者未按规定投放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单位未按规定实行台账制度”、“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未按规定实行联单制度”、“收集、运输单位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运输车辆未按规定在车身标示所载生活垃圾的类别,或者未按照规定安装生产作业在线监控并接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监控系统”、“单位运输生活垃圾的车辆未实行密闭化,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扬撒、遗漏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个人在运输生活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扬撒、遗漏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
(三)违反《肇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项:“停车场管理者不按规定报送停车场基本信息资料、变更后的基本信息资料或者提交虚假的信息资料”。
四、《裁量权基准》有效期及其他事项
《肇庆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自由裁量权基准》自2024年2月1日开始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有效期届满前根据实施后评估情况适时修订。有关职权调整由乡镇街道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适用《裁量权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