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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解读

保护视力色: 来源:本网     时间:2023-02-03 17:21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肇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23年1月18日十四届肇庆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以肇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公布,自2023年3月15日起施行。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办法》修订的背景和必要性

  2019年市政府出台了《肇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对我市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使用等方面作出规定,有效挖掘了我市停车潜力,我市停车场建设管理取得一定成效。但随着我市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常态化深入开展,停车场管理又面临一些新问题,如我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模式相对滞后,特别是中心城区“停车难”“乱停车”问题已经影响到居民出行和促进经济消费,制约了城市可持续发展。同时,近年来国家、省和市对停车场管理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因此需要修订完善《肇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解决停车泊位不足问题,规范停车管理,改善交通状况,促进停车产业健康发展。

  二、关于《办法》修订的主要依据

  本次修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全省城市停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等政策文件。

  三、关于《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办法》结构与修订前相比,增加了一章,共设六章,分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第三章停车场的使用和管理、第四章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和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和第六章附则,共42条。主要修订的内容如下:

  (一)优化停车信息化管理,促进停车信息互联共享。《办法》第九条规定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停车场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开放共享,提高停车管理智能化、信息化水平,并依法进行信息安全保护。县级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停车场管理者将停车场信息接入全市统一的停车场管理信息系统,实时公布辖区内对外开放营业的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的分布位置、泊位数量、使用状况和收费标准等信息,引导机动车合理、有序停放。

  (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共停车场建设运营,推动停车产业多元化发展。《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鼓励采用多元化的投资模式建设运营公共停车场,可以由政府、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经营或者社会企业、个人投资建设经营,也可以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投资建设经营。

  (三)完善了公共停车场建设和经营管理要求,加强了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的安全管理。在原规定公共停车场设置应当具备的条件基础上,《办法》第十八条补充规定按照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设置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车牌识别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和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配建、加装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等。补充明确了设置临时公共停车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为加强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的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库,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对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开展经常性维护保养和检查。机械式立体停车场管理者应当确保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日常管理和操作符合特种设备安全要求。

  (四)鼓励停车资源共享,提高现有停车场所利用效率。《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支持机关、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在加强安全管理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停车场;鼓励商业设施、写字楼、旅游景区、体育馆等停车场在空闲时段向社会开放。鼓励居住小区在保障安全和满足基本停车需求的前提下,错时向社会开放停车场。

  (五)完善了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和使用行为规范。《办法》第三十一条进一步明确道路停车泊位管理者应当制定停车秩序巡查和监管制度,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通过技术手段实现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智能化管理,向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系统实时传送停车泊位使用信息。明确规定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先到先停的原则提供停车服务,不得将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固定使用对象。

  (六)关于法律责任方面规定。在全面梳理违反《办法》强制性规定的违法行为基础上,对现行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法律责任的,如停车场管理者不安装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车牌识别等安全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的,或者擅自设置(施划)、消除道路停车泊位的违法行为以及不符合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等违法行为,《办法》规定依据《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规定依法处理。同时,为及时全面掌握公共停车开放营业状况,加强后续监管,确保停车场“全链条”监管有法可依,《办法》第三十六条设定了对不按规定报送停车场基本信息资料、变更后的基本信息资料或者提交虚假的信息资料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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