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肇庆市端砚石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的政策解读
出台背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最近印发的《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关于“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加强行政裁量权的动态管理”的要求,我局对《肇庆市端砚石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拟定了《肇庆市端砚石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以进一步规范端砚石资源管理与监督。依法保护端砚石资源。
政策依据
《肇庆市端砚石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超量开采端砚石资源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没收超量开采的端砚石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不能计算违法所得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内容
对我《肇庆市端砚石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分三级裁量,较轻、一般、严重。主要裁量如下:
较轻。处罚裁量情节为:违法开采矿产品的价值10万元以下;处罚裁量基准:责令停止开采;责令停止开采;没收超量开采的端砚石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以上(包含10%)15%以下的罚款;不能计算违法所得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裁量情节为:违法开采矿产品的价值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罚裁量基准:责令停止开采;没收超量开采的端砚石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以上(包含15%)20%以下的罚款。
严重。处罚裁量情节为:违法开采矿产品的价值30万元以上;处罚裁量基准:责令停止开采;没收超量开采的端砚石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0%以上(包含20%)30%以下(包括30%)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