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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肇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解读

保护视力色: 来源:本网     时间:2022-03-16 18:19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肇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肇府规〔2022〕2号)已经2022年2月15日十四届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提出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市政府开展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相关工作要求,市政府各部门按照“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严格对照清理范围、清理标准等要求,对本部门组织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市发改局建议废止《肇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肇府〔2008〕27号)和《肇庆市投资项目审批服务能力改革实施方案》(肇府规〔2018〕29号);市环境局建议废止《肇庆市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配套环保政策》(肇府办〔2014〕27号);市住建局建议废止《肇庆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肇府规〔2018〕17号);市工信局建议废止《肇庆市关于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肇府规〔2020〕9号)。经市司法局审核,认为上述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新出台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不符,或者不适应新形势下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有必要作废止处理。废止上述文件后,我市相关管理活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执行。

  二、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情况说明

  (一)关于废止《肇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肇府〔2008〕27号)有关情况说明。

  2008年我市印发实施了《肇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肇府〔2008〕27号),近年修订后或新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该实施办法主要内容与上位法有关规定不一致,有必要作废止处理。文件废止后,我市有关招标投标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广东省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管办法》等执行。

  (二)关于废止《肇庆市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配套环保政策》(肇府办〔2014〕27号)有关情况说明。

  《肇庆市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配套环保政策》(肇府办〔2014〕27号)作为《肇庆市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配套政策,其主要内容已被2021年市政府出台的《肇庆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肇府〔2021〕4号)代替,有必要作废止处理。文件废止后,我市相关管理活动按照《肇庆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执行。

  (三)关于废止《肇庆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肇府规〔2018〕17号)有关情况说明。

  《肇庆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肇府规〔2018〕17号)所依据的上位法《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已于2021年1月1日废止,且该办法主要内容与新出台实施的《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不一致,因此有必要作废止处理。《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对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绿色建筑的建设等方面内容已作出具有操作性的规定,文件废止后,我市建筑节能相关管理活动按照《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执行。

  (四)关于废止《肇庆市投资项目审批服务能力改革实施方案》(肇府规〔2018〕29号)有关情况说明。

  2019年陆续出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实施方案》(粤府〔2019〕49号)等文件,我市2018年出台的《肇庆市投资项目审批服务能力改革实施方案》(肇府规〔2018〕29号)主要内容与上述国家、省新出台的文件不一致,且肇府规〔2018〕29号文主要内容已被2019年市政府出台的《肇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肇府函〔2019〕354号)代替,因此有必要对肇府规〔2018〕29号文作废止处理。文件废止后,我市投资项目审批服务相关管理活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执行。

  (五)关于废止《肇庆市关于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肇府规〔2020〕9号)有关情况说明。

  2020年我市印发了《肇庆市关于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肇府规〔2020〕9号),在鼓励新能源整车企业研发新车型、完善新能源汽车产业链、支持新能源整车企业开展零部件配套、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加快完善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集聚,促进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加快发展,按照市政府工作部署,市工信局联合市发改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城管局、市投资促进局于2021年1月27日印发了《肇庆市支持新能源汽车及汽车零部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肇工信〔2021〕1号),在肇府规〔2020〕9号文原有政策的基础上出台扶持范围和力度更大的政策措施,增加了重大项目引进、增资扩产和技改贴息、人才培育等方面奖补政策。由于肇府规〔2020〕9号文的主要内容已被肇工信〔2021〕1号文代替,有必要作废止处理。文件废止后,我市推动企业做优做强生产环节、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支持引进培育新能源汽车及汽车零部件产业人才等相关政策措施按照肇工信〔2021〕1号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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