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解读
为促进依法行政,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日印发《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对主要内容已被新出台上级文件替代的《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通知》(肇人社发〔2010〕217号)、《关于印发〈肇庆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肇人社发〔2016〕78号)2份规范性文件作出废止处理。现就该通知有关情况解读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过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文件精神,根据《肇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肇府规〔2018〕14号)的要求,市人社局对现行的52份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拟对主要内容已被新出台上级文件替代的《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通知》(肇人社发〔2010〕217号)、《关于印发〈肇庆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肇人社发〔2016〕78号)2份规范性文件作出废止处理。经行政系统内部征求意见、网上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局领导集体讨论审议、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决定对上述2份规范性文件作出废止处理。
二、废止或宣布失效理由
(一)废止《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通知》(肇人社发〔2010〕217号)的理由。
2018年,省人社厅印发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意见》(粤人社规〔2018〕11号)和《关于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几个具体问题口径的通知》(粤人社办〔2018〕277号),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学习(培训)的组织、发布、学时认定等作出了新的规定和要求。原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通知》已不再适用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予以废止。
(二)废止《关于印发〈肇庆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肇人社发〔2016〕78号)的理由。
2019年,省人社厅印发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的暂行办法》(粤人社规〔2019〕7号),进一步明确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和认定程序,并增加了建立就业困难人员身份退出机制、定期审验机制和对就业困难人员落实帮扶措施的规定。原印发《肇庆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已不再适用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予以废止。
三、执行生效日期
对于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相关管理活动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