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解读
一、修订的背景和必要性
2017年11月7日市政府以规章形式公布了《肇庆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肇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明确了市政府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制定内容和制定程序等方面要求,为我市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提供基本规范准则。近年来,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对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推进科学民主依法立法提出更高要求。2017年12月22日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进一步完善了制定规章过程加强党的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方面要求,并对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规章制定过程开展论证咨询程序等方面提出新要求。2020年6月省政府修订省政府立法相关制度文件,发布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规章立项工作规定等4项政府立法工作制度的通知》,对规章立项、起草、合法性审查,广泛听取意见等程序要求作出修改完善。因此,我市有必要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省政府立法制度修订的情况,对《肇庆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出修订,进一步完善我市行政立法体制机制,加强党对立法工作领导,健全公众参与立法相关工作机制,着力提高行政立法质量和效率,为提高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提供法治保障。
二、制定主要依据和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肇庆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等有关规定,同时参考《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规章立项工作规定等4项政府立法工作制度的通知》等文件。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完善加强党领导行政立法相关制度。
在原规定起草法规规章草案涉及重大改革事项或者重大行政措施的,起草单位应当先向市委、市人民政府专题请示和市政府规章立法涉及重大问题应当按规定提交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的基础上,《规定》关于立法应当遵循原则中增加规定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同时规定制定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市委等内容,从而立法制度上落实立法工作重大事项向党委请示报告的要求。
(二)细化市司法行政部门在政府立法方面指导协调和审核把关等方面职能。
结合2019年市级政府机构改革将市司法局和市法制局职能整合重组新司法局的实际情况,将原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承担的统筹协调立法相关职责调整为市司法行政部门行使,并细化了市司法行政部门组织落实和指导督促起草单位按立法计划推进立法的相关工作职责。
(三)加强政府规章立项管理工作,保障立项质量。
为了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保障作用,多渠道多方式广泛征集我市改革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急需出台的立法项目,提高政府规章立项质量。在原规定行政机关系统内部征集和通过网上公开征集年度规章立项建议基础上,增加通过新媒体等方式公开征集和政府法律顾问等专家学者可以通过研究报告、论证报告等形式提出立法建议项目,对不同申报主体提交的材料要求作出细化,同时对立项应当具备条件和不予立项的具体情形作出细化。规定市司法行政部门对列入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建议项目审核把关,通过协调会、论证会等方式加强调研论证,确保列入计划的立法项目合法、必要和可行。
(四)细化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调研论证程序要求,提高法规规章草案的质量和效率。
《规定》第三章增加规定起草单位、司法行政部门在推进立法项目进度的各自职责分工和沟通协调机制,确保按立法计划完成起草任务。同时明确起草法规规章应当合法合理、有效管用等方面的具体要求,细化了通过立法调研、专家论证、立法听证等方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相关要求,特别是完善法规规章起草过程专家咨询论证和听证程序相关规定,进一步增强操作性。
(五)细化法制审查工作程序,提高审查工作质量和效率。
明确法规规章草案法制审查工作流程、审查内容及审查过程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方式,特别完善了涉及重大利益的法规规章审查过程中咨询论证评估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的质量。
(六)加强我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发布实施后的监督管理,完善了规章实施后定期评估清理制度。
《规定》在原规定定期开展政府规章实施后评估基础上,增加规定政府规章实施满3年至少评估一次。按规定评估后认为应当修改、废止的,由组织实施部门或者起草单位按有关立法程序及时作出处理。同时建立法规规章立法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市司法行政部门和起草责任单位按照立法工作分工负责法规规章立项、起草、审查、审议等立法过程中形成的材料进行归档,具体细化归档材料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