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路政管理
受理部门:路政科、各县(市)区公路局路政站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一)申请占用、利用公路审批程序
1、申请条件
凡需要占用、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两侧不准建筑区进行建设或临时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出申请。申请时并提交以下资料:法人资格证书、代表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具体位置平面图。埋设管线的还需要提供管线建设的立项审批文件及其他证明产权的资料,如属于部队产权的,则要提供上级关于管线建设的指示文件、本单位的证明、代表人军官证等。
申请单位和个人填写申请表后,报路政部门审批。路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特殊情况须核实后答复。
2、组织现场勘察
对占用、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两侧不准建筑区范围进行建设或临时使用的申请,先由县级路政部门进行实地勘察,然后再逐级审批。对于跨越两个市以上的项目,由省公路局组织现场勘察。现场勘察后,确定具体位置放线,制定出损坏公路预算表和占用费的标准(即执行粤交路[1998]38号文)。对经核实不许可的申请,也作出明确答复。
3、分级审批
⑴占用、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两侧不准建筑区进行建设和临时使用的审批:
当地公路部门初审(部门加具意见)—→市局审批—→省局审批
⑵在公路及公路两侧设置广告标牌的审批:
当地公路部门初审—→市局审批—→省局审批—→省交通厅备案
⑶、申请超限运输的审批:
①跨县运输的报市公路路政部门审批。
②跨市运输的报省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③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并由其协调沿途各省公路管理部门。
4、签订协议
申请单位或个人必须与公路部门签定协议,并按有关规定缴交费用或履约保证金。
5、发放许可证
对已经审批的项目,由路政部门发给许可证后,申请单位和个人方可施工。
6、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协议规定期限内完成施工。工程完成后,报路政部门办理验收手续。如在期限内不能按期完成,须在限期结束3天前到路政部门办理延期手续。
(二)违规处罚规定
违反路政管理有关规定的,按《公路法》和《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规费征稽
受理部门:规费征稽办公室、各县(市)区公路局养路费征稽所
执法依据:1998年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号、粤交费[1997]141号《关
于实施〈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的通知》、粤交计[1992]338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建设还贷资金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交费[1998]199号《关于调整公路客运附加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一)规费缴纳
1、按月缴费的车辆在每月月底前缴纳次月的养路费。
2、按年统缴及办理免征手续的在每年年底之前办理次年的统缴或免征手续,全年统缴按10个月收费。
3、车辆新购、买卖、报废,须办理养路费的入户、过户、销户手续;
4、车籍变更,车辆改装,换发号牌,须办理养路费有关手续。
5、车辆停驶、被盗或被行政、司法机关扣押封存,须办理养路费停征手续。
6、养路费收讫标志遗失后须申请补发。
7、外省车辆滞留我省10日以上的,必须持有关证件到滞留地公路规费征稽机构办理进驻登记手续;滞留我省第3个自然月起,必须在我省缴纳养路费。
8、各级公路规费征稽机构负责辖区内养路费的征收、稽查和管理;缴纳养路费,应在车籍所在地的各县(市)区公路局养路费征稽所办理。
(二)欠缴规费处罚规定
欠缴公路养路费的,征稽人员依法中止欠费车辆行驶,直至其补缴所欠费额和滞纳金。滞纳金从欠费之日起计算,按日加收1%,同时依法处以应缴费款三倍以下罚款。
对拒绝、阻挠征稽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三、工程招投标
咨询部门:基本建设科
公路建设工程实行招投标。招投标工作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实行招投标的暂行规定》、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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