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委和市委有关意识形态方针、政策;制订我市宣传文化工作的方针和事业建设的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对市直宣传文化系统包括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社会科学研究等部门及有关社会团体的工作实施指导、协调、管理。
(三)负责组织、指导理论研究、理论学习、理论宣传方面的工作;配合市委组织部做好党员教育工作。
(四)管理新闻舆论导向;编制本地新闻出版行业发展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新闻出版行业的管理。
(五)规划和宏观指导精神产品的生产和文化艺术工作,保证党的文艺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六)规划和部署宣传思想工作;组织党的中心任务和方针、政策的宣传,国际国内形势的宣传,以及政治、经济、文化活动的社会宣传;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和改进群众思想教育工作和全民国防教育工作。
(七)宏观指导、部署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负责企(事)业单位政工人员专业职务资格的评定、考核、培训工作。
(八)研究制定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划、措施、对策;指导、部署、协调群众性创建精神文明重大活动的开展。
(九)指导和协调、组织对外、对港澳的宣传工作;协调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境外记者和来访记者有关宣传报道方面的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对外新闻发布工作。
(十)会同市委组织部管理市直宣传文化系统包括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和社会科学研究部门及有关社会团体的领导干部,指导其领导班子建设;对县(市)区委宣传部部长的任免提出意见;制定党委宣传干部和有关宣传文化系统领导骨干的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联系宣传文化系统的知识分子,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知识分子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
(十二)归口管理、统筹协调网络上的新闻宣传工作。
(十三)承办市委和省委宣传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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