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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委
单位全称: 肇庆市纪委
单位地址: 肇庆市市委大院
e-mail地址: z2233340@126.com
网站地址: http://www.zqqf.gov.cn
公开监督电话: 0758-2265865 传真:
内设机构

肇庆市纪委机关、监察局10个职能室

 

  1)办公室

  负责综合、分析纪检、监察工作情况,组织起草工作计划、报告和有关文件;负责常委会、全委会等会务工作;负责对上级和本委(局)重要工作部署、决定事项、领导批办事项以及重要案件等的督促检查;协调机关各室的有关工作;承担文件印发、机要通信、信息档案、案件管理、行政管理、接待等工作。

  2)宣教调研室

  负责宣传党的纪检、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相关的新闻报道;协调有关部门抓好党风廉政、党纪政纪教育;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理论研究;调查研究并拟定有关规定;拟定并组织实施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培训计划。

  3)党风廉政建设室

  负责监督检查和综合分析全市党风和廉政建设情况;组织重要的党风廉政建设检查活动;会同有关部门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以及建立廉政档案工作;负责市委党风和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及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4)监察综合室(挂市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牌子)

负责收集、综合政纪案件处理情况,处理日常行政监察业务;负责以监察局的名义与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和县(市)区政府的联系;负责办理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建议和提案工作;承办特邀监察员的选聘和联络等工作;综合、分析部门和行业作风的建设情况,提出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工作意见;督促、检查、指导对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专项治理工作;协调、组织对纠风工作的重要检查活动和对顶风违纪典型案件的查处工作。

 

  5)执法监察室

  负责监督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的决定、命令的情况,组织全市的执法监察活动。

  6)纪检监察一室

  负责承办县(市)区的市管干部和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案件和其他比较重要、复杂案件的查处工作;监督、检查县(市)区领导干部遵守党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府的决定、命令的情况以及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综合、协调、指导县(市)区的纪检监察工作。

 

  7)纪检监察二室

  负责承办市直单位的市管干部和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案件和其他比较重要、复杂案件的查处工作;监督、检查市直单位领导干部遵守党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府的决定、命令的情况以及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综合、协调、指导市直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8)案件审理室

  负责审理呈报上级审批的案件和市纪委、监察局检查处理的案件,按规定范围审核备案的案件;审理复议和复查的案件;受理党员和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承担监察局在行政诉讼中的应诉事宜。

  9)信访室(举报中心)

  负责办理群众来信、来访和举报事项,受理涉及党风党纪和政风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申诉,并核查部分案件,调查了解群众信访反映的突出问题,综合反映带普遍性和倾向性的信访信息。

 

  10)干部室(与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办公)

  负责机关人事和部分老干工作,审核县(市)区纪委、监察局和市直单位纪检监察机构领导班子人选;研究分析纪检监察系统组织建设情况,协调抓好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党务、精神文明建设和纪律检查工作;指导机关工、青、妇和计划生育等工作。

 

 

         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

 

  (一)派驻(出)机构

 

  1、派出市直属机关工委、监察室

  2、派驻市委宣传部纪检组

  3、派驻市委政法委纪检组

  4、派驻市财政局纪检组、监察室

  5、派驻市国资委监察室

 

  (二)领导体制

  1、市纪委、市监察局的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是市纪委、市监察局的组成部分,受市纪委、市监察局和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及行政领导的双重领导,纪检监察业务工作以市纪委、市监察局领导为主。

 

  2、市纪委、市监察局授权派驻(出)机构对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实行管理。

 

  3、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出)机构领导驻在部门及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指导授权管理部门(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4、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出)纪检组长(纪委书记)为驻在部门党组(党委)成员(未设党组、党委的部门为部门领导成员)。

 

  (三)工作职责

  1、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及直属单位、所属系统和授权管理部门(单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遵守、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命令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

 

  2、对驻在部门及直属单位和授权管理部门(单位)的党组(党委)及成员和行政领导干部,履行《党章》、《行政监察法》和中央纪委、监察部、省纪委、省监察厅以及市纪委、市监察局文件规定范围内的监督,发现副处级以上的领导干部有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经市纪委、市监察局同意后,可以组织初步核实。

 

  3、协助驻在部门和授权管理部门(单位)党组(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三项任务的落实,会同有关部门对党员、干部进行党纪、政纪和法纪教育。

 

  4、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及直属单位、所属系统和授权管理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5、督促驻在部门和授权管理部门(单位)研究制订本系统、本行业加强标本兼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有效措施。

 

  6、调查处理管辖范围内党员、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和市纪委、市监察局交办的案件,受理党员、行政监察对象的控告及其申诉。

 

7、完成市纪委、市监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