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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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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植物检疫证核准

 

行政许可程序

 

  
需提交的资料、证件
1. 《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

2.《产地检疫合格证》或《除害处理合格证》;

3.进口后转调运外地的货物,须提供出入境检疫机关出具的检验检疫证书;

4.外地调入本地后再次调往外地的货物,须提供原调出地签发的检疫证书;

5.经营者的货物票据(发票和订货合同或协议);

6.调往外省的调入地森检机构有检疫要求的,还须提交调入地森检机构开具的《检疫要求书》。

7.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特别规定的,按其规定提供文件证明。
 
收费标准
货值的0.1-1%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依据
(1)国务院发布的《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下载材料附件

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doc


备注
受理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本市范围内县之间的调运;

 (2)从本市调运出外市;

 (3)从外市调入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