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行政许可程序

 

需提交的资料、证件

一、申请设置医疗机构需要提交的材料(一式三份):

1)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

2)新建、改建或扩建诊疗场所产权(使用权)证明及消防审查意见;

3)机构总平面图、诊疗场所(含诊室、病房、手术室、供应室、X光室、实验室)平面图(电脑打印图);

4)诊疗条件(主要诊疗设备清单、卫生技术人员一览表);

5)质量保证体系(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岗位职责、技术操作规程等);

6)设置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资信材料(单位证照、单位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7)机构设置的理由及可行性报告书;

二、医疗机构申请注册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一式三份):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所在县(市、区)卫生局的初审意见;

3)专家评审意见书;

4)设置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资信材料(单位证照、单位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收费标准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免费

 

承诺时限

一、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经批准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备案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不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有关设置条件的,有权予以纠正或者撤销。不予批准的,应用书面答复。

二、医疗机构申请注册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天内,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行政许可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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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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