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程序
1、申报:诊疗单位在提交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前,先向市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其中新建、扩建、改建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市卫生监督所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市卫生监督所接到预评价报告后,按审批程序报市卫生局审核,市卫生局在市卫生监督所接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经审核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方可施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进行放射性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市卫生监督所提交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等有关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2、审查:市卫生监督所接到申报或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派出卫生监督员对放射诊疗场所进行现场放射卫生防护审查或竣工卫生验收。
3、评价:市卫生监督所根据现场卫生审查和放射防护情况,提出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意见。
4、申请:放射诊疗单位填写《放射诊疗许可证申请表》,并备齐所有申请资料后,向市卫生监督所提出申请。
5、受理:市卫生监督所受理窗口接到申请后,对申请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即时受理;并发给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6、审核:市卫生监督所在受理后10日内对受理的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申请(审核)资料转交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市卫生局审批窗口。
7、审批:市卫生局接申请(审核)资料后,5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并由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市卫生局审批窗口发给放射诊疗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说明理由。
市级审批流程见下图:

需提交的资料、证件
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3、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执业证、职称证或毕业证复印件);
4、放射诊疗场所总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平面布局图;
5、放射诊疗设备和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设备清单;
6、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卫生防护检测结果报告书;
7、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8、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9、申请《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的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收费标准
发证费10元/个,镜框工本费20元/个,依据:肇价字[2002]24号。
承诺时限
承诺时限:从正式受理到审批发证的承诺时限为20日内。
行政许可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
下载材料附件
放射诊疗许可证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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