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行政许可程序


 
需提交的资料、证件
    1、经营单位或个人填写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经营场所总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

    3、市卫生监督所出具的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书、现场审查意见书和卫生学评价报告;

    4、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培训证明;

    5、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监测单位出具的检验监测报告书和卫生学评价报告;

    6、经营单位卫生管理机构、人员及卫生制度;

    7、根据有关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收费标准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证费10元/个,镜框工本费20元/个,依据:粤价费(1)[1993]112号和肇价字[2002]24号。顾客用品卫生检验、卫生学评价、卫生审查的收费由实施单位按物价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承诺时限
    从申请受理到审批发证的承诺时限为15个工作日(法定期限为3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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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凡需要进行卫生监测、检验和卫生学评价的,应提供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单位出具的监测检验报告书和卫生学评价报告,方可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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