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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行政许可程序
 需提交的资料、证件 1、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经营场所总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含检验室)平面布局图;
3、市卫生监督所出具的工程竣工卫生审查验收书、现场审查意见书;
4、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培训证明;
5、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监测机构出具的检验监测结果报告书和卫生学评价报告;
6、经营单位卫生管理机构、人员及卫生制度;
7、根据有关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收费标准 10元/个,镜框工本费20元/个,依据:粤价费(1)[1993]112号和肇价字[2002]24号。水质卫生检验、卫生学评价、卫生审查的收费由实施单位按物价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承诺时限 从申请正式受理后到审批发证的承诺时限为15个工作日(法定期限为3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七条、第十六条。 下载材料附件 备注 1、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
2、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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