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加工贸易过程中与产品配套出口的进口境外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及计算软件等

行政许可程序

加工贸易项下的光盘进出口,申请人应向所在地地级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样品备案。地级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查,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颁发《加工贸易项下的光盘进出口批准证》,不批准的说明理由。

申请人凭《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批准证》到商务部门和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审批业务和进出口验放手续。

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发证后15日内报省新闻出版局备案。

 

需提交的资料、证件

(一)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1、进口产品的名称、载体形式、数量、合同号或订单号;2、境外自制企业名称及来源识别码(SID码);3、配套出口产品名称;4、出入海关名称;

(二)《加工贸易项下配套出口产品进出口光盘申请书表》;同一合同或订单的进口产品在2种以上的须分别填写《进出口产品清单》(一式六份);

(三)进口产品的著作权证明文件和使用授权书(中文版原件及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四)样品一份;

(五)申办企业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来料加工企业批准书文等证明文件复印件各一份;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经办人身份证(核对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及联系电话;

(七)如配套出口产品为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还须提供《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来(进)料加工备案表》;为出版物的,还须提供《国外及港澳台出版物来(进)料加工印件准印证》或《国外及港澳台出版物来(进)料加工任务批准书》。

以上申请材料(含复印件)均须加盖单位公章。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

 

行政许可依据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6号)、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号)、《关于将“加工贸易项下的光盘进出口审批”事项委托地市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管理的通知》(粤新出综[2006]1号)

与本行政许可事项有关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4004年第2号)、《关于印发可录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审核等4项复制管理行政审批项目办理程序的通知》(粤新出音像[2004]226号)

 

下载材料附件

 

备注

许可条件:

1、申请单位须是依法批准设立的企业;

2、进出口光盘不得载有法律、法规禁载的内容;

3、进出口光盘不得侵害他人著作权;

4、进口的光盘必须与所配套的产品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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