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程序
加工贸易项下的光盘进出口,申请人应向所在地地级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样品备案。地级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查,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颁发《加工贸易项下的光盘进出口批准证》,不批准的说明理由。
申请人凭《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批准证》到商务部门和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审批业务和进出口验放手续。
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发证后15日内报省新闻出版局备案。
需提交的资料、证件
(一)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1、进口产品的名称、载体形式、数量、合同号或订单号;2、境外自制企业名称及来源识别码(SID码);3、配套出口产品名称;4、出入海关名称;
(二)《加工贸易项下配套出口产品进出口光盘申请书表》;同一合同或订单的进口产品在2种以上的须分别填写《进出口产品清单》(一式六份);
(三)进口产品的著作权证明文件和使用授权书(中文版原件及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四)样品一份;
(五)申办企业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来料加工企业批准书文等证明文件复印件各一份;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经办人身份证(核对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及联系电话;
(七)如配套出口产品为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还须提供《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来(进)料加工备案表》;为出版物的,还须提供《国外及港澳台出版物来(进)料加工印件准印证》或《国外及港澳台出版物来(进)料加工任务批准书》。
以上申请材料(含复印件)均须加盖单位公章。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
行政许可依据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6号)、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号)、《关于将“加工贸易项下的光盘进出口审批”事项委托地市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管理的通知》(粤新出综[2006]1号)
与本行政许可事项有关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4004年第2号)、《关于印发可录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审核等4项复制管理行政审批项目办理程序的通知》(粤新出音像[2004]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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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许可条件:
1、申请单位须是依法批准设立的企业;
2、进出口光盘不得载有法律、法规禁载的内容;
3、进出口光盘不得侵害他人著作权;
4、进口的光盘必须与所配套的产品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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