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审批)

行政许可程序

 

 

需提交的资料、证件

申请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级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填写《网络文化经营活动立项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立项申请报告;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企业章程;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及资格证(毕业证、结业证、培训证);

4、验资报告及资金信用证明;

5、自有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的复印件或者租赁意向书及业主产权证明;

6、守法经营承诺书。

7、地级以上市公安局核发的《网络安全管理软件安装证书》和《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8、自有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及业主产权证明;

9、与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签订的提供接入服务合同;

10、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营业场所地理位置图,出入口照片和建筑物外观平面图;

11、网络拓扑结构图;

12、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上网用户登记制度、安全管理责任人职责、技术人员职责;

13、已采用经营管理监控系统等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证明文件。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5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依据

自受理之日起35个工作日

 

下载材料附件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表.doc

 

备注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5、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6、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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