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设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经营单位的审批)

行政许可程序

 

 

需提交的资料、证件

1、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申请单位或个人的书面申请;

2、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的名称、地址或者从事零售、出租业务的个人的经营字号、地址;

3、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从事零售、出租业务的个人的任职证明、身份证;

4、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的或者从事零售、出租业务的个人的资金来源及其合法证明、资金数额证明文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相关资料;

6、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经营场所的情况和使用权证明;

7、从业人员的资料。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国务院令第341号)

 

下载材料附件

申请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登记表.doc

 

备注

申请条件:

1、有零售、出租单位的名称或个人的经营字号;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

4、有适应业务范围和规模需要的注册资本;

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专职从业人员;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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