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程序
★ 设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

受省新闻出版局的委托,地级以上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印刷经营许可证》。进行《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年检管理。
★已设立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申请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先向原办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持变更登记的工商营业执照向地级以上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换发新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原《印刷经营许可证》收回、作废

★申请注销《印刷经营许可证》
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向地级以上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书面报告,说明终止印刷经营活动的理由和时间,并交回《印刷经营许可证》。
需提交的资料、证件
1、设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申请书。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印刷企业申请新的印刷经营范围可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
3、企业章程 ( “三来一补”印刷企业提交外经贸行政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 。
4、“三来一补”印刷企业应提交可行性报告。
5、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厂房租赁合同书。
6、现有印刷设备清单。
7、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 ( 工商营业执照中注册资本符合资格条件的可不报送;“三来一补”印刷企业可提交资信证明 ) 。
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9、企业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管理制度。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七、九、十一条(国务院令第315号)
下载材料附件
广东省新设立印刷企业申请表.doc
广东省印刷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表.doc
市批准设立印刷企业登记表.doc
印刷厂设备清单.doc
备注
申请条件 :
1、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合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 600 平方米。
4、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 150 万元人民币。
5、有必要的包装装潢印刷设备,具备 2 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
6、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地级以上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7 、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申请设立包装装潢专项印刷企业按照新闻出版总署《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第七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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