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批发经营许可(书报刊批发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及经营许可证)

行政许可程序

 

受省新闻出版局的委托,地级以上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受理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市区范围内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核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向申请人制发告知书,说明理由。不能依时办理的要说明理由。

 

需提交的资料、证件

1、设立申请书。应当说明设立的理由,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住址,资本来源、资本数额,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

    2、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企业章程。

4、注册资本信用证明。

    5、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6、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7、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发行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8、相应计算机管理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备购置证明和软件格式)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依据

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八、九、十六、十七、十八条

 

下载材料附件

市书报刊批发单位审批登记表.doc

(县)市书报刊零售单位审批登记表.doc

备注

申请条件:

    1、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

    2、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发行专业人员,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发行人员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

    3、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其中进入批发市场的单店营业面积(门市)不少于50平方米,独立设置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门市)不少于500平方米。

    4、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

    5、具备相应的计算机管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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